混合销售定义?

纳税服务 2023-09-14 17:40 编辑:admin 196阅读

一、混合销售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指既涉及货物销售,同时也涉及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计征内容的范畴,其中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纳税人的主营项目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按照销售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按照销售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决定该行为的税收范围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以确保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二、混合销售开票问题?

企业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不知如何正确开票、计算缴纳税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明白混合销售的概念和具体的法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税种只有一种,那么发票就只能是一种,不能分别开具。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财务人员理解了上述规定就能够正确的开票和纳税了。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四、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该按照企业主营项目纳税,“公司销售电梯同时帮人安装电梯 比如同一笔业务 销售电梯100万 安装电梯是10万”应该110万都纳增值税,因为很明显卖电梯是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

但是有一种混合销售行为不能按照主营项目纳税,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那就是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兼营行为分3类,1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的 税率计算纳税。

划分不清的,从高从重计税。

2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卖饮料和帮人建房子”属于兼营的第二种,应该分别纳税,无法分开时,当然不能从高计税,两种行为纳的税不是一个税种,适用不同税率,怎能从高呢,由税务机关核定。至于他们怎么核定,就不清楚了。

五、ktv销售酒水属于混合销售吗?

KTV是属于一个娱乐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他不属于销售。是顾客的需要。一般KTV。都有混合型的。各种各样的酒。各种各样的零食。一般进KTV这些东西都少不了的。 KTV是娱乐场所。一般都是三朋四友一起。开个包厢在一起唱唱歌,聊聊天,吃吃东西,喝喝小酒。他不属于销售型的。也不属于混合型的。

六、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

七、混合销售,怎么开票处理?

混合销售的发票开具主要涉及到对跨境业务的税收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消费地进行开票,涉及到多税种多规则问题。

1、根据购买方所在地域确定开具发票种类,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所在地,相关税种代码;

2、根据混合销售交易特征确定税种,在发票上正确标明税种,填写发票对应的税率和税额;

3、根据税收法规和政策,明确交易货物的消费地,索取相应的口令或认证号码,并在发票上注明;

4、根据增值税政策,确定是否免税或减税,正确填写发票中的税种、税率以及税额;

5、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外汇进行核算、处理、登记,并在发票上注明外汇属性信息;

6、合理处理不同地区消费者本地和跨境税收相互关系,妥善解决跨境税种不一致、税率、计税依据及税额等问题;

7、确保发票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税收争议导致部分增值税处罚或者补缴税款的风险

八、混合销售月饼的处罚?

禁止月饼的混合销售,责令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它商品,像茶,烟,酒等等。

监管部门要严厉惩罚不良商家,发现一处,查出一处,严厉打击高价月饼和混合销售月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惩罚,不论是在实体店还是在互联网上都是一样的。

九、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票?

混合销售行为开票,就比如电梯销售安装,这种销售一般需要将销售电梯和安装电梯分开核算,分别开票,如果企业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则还需要适用不同的税率。

十、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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