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1.不管是承揽合同还是发包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的。这是由印花税的性质决定的;
2.建筑工程印花税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是税务查账之前贴花完税了就行。 举个例子说明: A公司与B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建筑工程,与业主C签订50万的建设合同,合同中注明A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为20万,B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为30万。A、B、C公司各自缴纳多少印花税? A与B作为整体承接方,与委托人出现在同一合同中的情况下。A与B整体按照50万元的合同金额计算纳税,A与B之间的分摊可以按照合同中的分摊造价金额或者其他补充协议分摊,C公司按照50万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缴纳。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交印花税吗,税率是多少?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建筑工程合同的税率是价款的万分之三。
建筑施工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如果合同上面,价税分离,那么以不含税合同金额作为缴纳基础乘以万分之三,如果合同没有价税分离,以合同总金额作为缴纳基础乘以万分之三。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交印花税吗?
要交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五、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六、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花税
要交的。
要是签分包合同 当然要交印花税啊 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3%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7、印花税,(万分之三)
四、施工合同印花税税率是什么
建筑安装工程的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三,按照合同上面的金额乘以万分之三,如果印花税额不足1角的,是免印花税的,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数则四舍五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五、建筑工程合作,怎么签合同?
签证合同的核心内容: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
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