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吗?有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文件解释?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在我国的进一步税改政策推动下,税务管理逐渐完善,税种也逐渐多样化。其中,增值税是重要的一种税收形式。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的税务申报和发票管理等方面。
1. 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由税务机关特别设计并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用于证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抵扣权益的发票。
普通发票是一种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用于纳税人记录交易和申报税款的发票。
2. 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企业报销和抵扣税款。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自己申报增值税的凭证,同时还可以用于抵扣其他方面的增值税。而普通发票主要用于记录交易和报税使用,没有抵扣功能。
3. 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形式、内容和使用上都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3.1 形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是红色的,上面有五个版面,分别是发票联、销售方联、购买方联、税务机关联和留底联。而普通发票通常是蓝色的,上面只有发票联和销售方联两个版面。
3.2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会详细记录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同时还会标明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开票日期等。而普通发票上记录的信息相对简单,只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金额和开票日期。
3.3 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只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其他税种。而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各种税种,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4.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无论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和领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还需要填写详细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而开普通发票相对简单,只需要填写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基本信息,不需要提供太多的附加材料。
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开票金额超过5000元:普通发票不受金额限制,可以开具任意金额的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时开具。
- 纳税人资质:只有按照规定注册的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由所有纳税人开具。
- 开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是涉及增值税的商品或服务,而普通发票则可以开具各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
5. 申请和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申请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需要在税务局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企业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需要保存好发票原件和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但需按照规定填写发票内容和相关信息。企业在开具和使用普通发票时,同样需要妥善保管发票原件,并记录好相应的交易情况。
结论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形式、内容和使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企业报销和抵扣税款,而普通发票主要用于记录交易和报税使用。
企业在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和管理。尤其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关的材料。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确保在税务申报和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减少税务风险。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文件?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两种相对应的发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拿到手的是普通发票,若是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多缴纳一笔费用。首先,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其次,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再次,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第四、发票的联次不同。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七个联次两种,而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一种。最后,发票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一律不予作抵扣使用。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五、定额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不同?
1、区别:定额发票属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超过无效,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价款和税款两部分,其中税款可抵扣当期的增值税(限于一般纳税人抵扣)。
2、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六、购房全款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
买房全款发票是增值税发票。所以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不征税收入”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七、开红字增值税发票和蓝字增值税发票有什么不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红字需要与蓝字对应,进入开票系统开负数发票要输入原蓝字发票号码提出来确定开具就行。
八、增值税假发票
什么是增值税假发票?
增值税假发票是指用于虚构、虚报或伪造交易的发票。在财务领域,假发票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持有或使用增值税假发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增值税假发票的危害
持有和使用增值税假发票的行为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这会扰乱市场秩序,使得正常的商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其次,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最后,增值税假发票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被曝光后将受到舆论和法律的双重打击。
如何防范增值税假发票?
为了有效防范增值税假发票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选择合规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假发票进入企业的可能性。此外,加强员工的财务培训和意识培养,增强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企业被利用的风险。
处理发现的增值税假发票
一旦发现企业持有或使用增值税假发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首先,要立即停止使用假发票,避免继续违法行为。其次,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情况,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最终,积极整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减少损失和风险。
结语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下,企业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增值税假发票等风险,遵守税法纪律,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规范经营,诚信守法,才能赢得市场的信任和尊重,走向长远发展之路。
九、建筑工程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报销做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退税,与工程与建安就没有什么区别,开发票没有分什么普通工程跟建安工程之分,只是金额有分大小,两者都是属于服务行业,但材料与建安的是有区别:材料是属于商品销售类,税率是13%。建安就是属于服务行业,税率是11%,前提是大规模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3%。
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主要是载体不一样,电子发票是以电子形式使用,纸质发票是纸质形式使用,不过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可用于维权或报销;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