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票儿发票销售方信息怎么改?
在账户服务里面编辑开票信息,保存
二、ukey开票怎么改销售方信息?
ukey开票改销售方信息,需要在系统设置里面改,改完之后保存就可以。
三、红字发票,信息表,需要寄给销售方吗?
购买方是否填写了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在开红冲票的时候就能看得到呀所以不需要购买方寄过来的,销售方在查到了红字信息表才能够开红冲票,自己打印下来就可以的。
四、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票,需要购货方退回发票联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对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再开具原票金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未收到有效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红字普通发票的规定,部分省市做了较详细规定: 河北省: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2015年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24号) 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河南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125号)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的,统一在小写前面加“-”和在大写前面加“退”字以表示为红字发票。有关开具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上(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五、收到购方红字发票信息表后,销售方要怎么开红字发票?
答:按正常开票的流程操作就行,在发票开具里点红字就行,然后把红字信息表编号输入进去就可以开了。
六、购货方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后我们销售方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我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过相关问题。
我问的是: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官方回答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所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了。
七、销售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如果客户忘记拿第二联(抵扣联)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第二联丢失,客户可以拿第三联(发票联)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客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八、销售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据)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据) 作为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开出来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销项税税率为17%,同时,如果该企业也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购进货物,那么购进的货物能按照17%做进项税抵扣; 而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就是普通发票,该企业购进的货物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实际税率就是17%。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商业工业,统一按照3%缴纳增值税。
九、销售方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水果销售发票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水果销售发 票可以开增值税发 票,但必须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免税则不能开具,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