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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州停车发票出售吗?

238 2024-06-30 20:51

一、有广州停车发票出售吗?

答:、从法律法规方面讲不可以。如果停车场只给了餐饮发票,则涉嫌偷逃税,可向当地地税机关检举求助。

二、买家具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可以开呢。一般纳税人购买办公家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作为私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是购房发票吗?

2016年5月1日前的购房全额发票,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2016年5月1日起,购房全额发票开的是增值税发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应税改增值税后,停止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个人出售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五、出售废旧物资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出售废旧物资处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出售废旧物资,也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货物,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六、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可以自己开增值税发票吗?

如关于销售旧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这要看出售的旧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若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按4%减半征收,若是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适用税率征收17

七、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的二手车给个人需要开13%的增值税发票吗?

如果您们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如果您们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专票),那么在销售时依然还是需要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不会因为您们取得的普票等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除专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计税外,其他的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方开具有专票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包括对方开具的0.5%、3%或13%的专票。但是,再后续销售时,由于不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不管抵扣过税率是多少,或者因为没有取得专票而没有抵扣的,都需要按照一般计税,即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税率征收的情形(一般计税)

此处的适用税率,就是按照销售时税率,可能是13%、9%等。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

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面重点说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情况。

(一)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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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售废旧物资处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出售废旧物资处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出售废旧物资,也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货物,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九、宁波有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吗?

可以,但现在都鼓励自己办企业领发票自己开。代开时除百分之三增值税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所在地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如果个体企业开,每季度十万元定额以下是不交税的。

十、定额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不同?

1、区别:定额发票属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超过无效,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价款和税款两部分,其中税款可抵扣当期的增值税(限于一般纳税人抵扣)。

2、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