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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未超过8行开具发票清单可以吗?

232 2025-03-02 13:42

一、增值税发票未超过8行开具发票清单可以吗?

有两种处理办法:1、可以分到两张发票上开具2、使用汇总开票,并附开销货清单或提供劳务清单作为明细。

二、增值税发票如何导入清单?

增值税发票导入清单的步骤如下:

1、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填开,进入发票填开的界面;

2、然后点击工具栏上的“清单”按钮,进入清单填写画面;

3、点一下工具栏上面的清单导入按钮,第一次使用的时候,先点样例导出,将清单模板导出到电脑桌面上。

注意:导出来的是一个压缩文件,对其进行压缩。

三、增值税发票清单可以修改吗?

增值税发票清单如果在发票只是在开具的过程中,还没有保存之前是可以修改的,如果发票开具完毕并已经保存了,那么发票和这张发票所附的清单就都不可以修改了。如果这时发现清单错误,就只能将原来的发票作废之后,再重新来开具了。

四、发票超过没超过8行可以开清单吗?

可以的,即使不超过8行,也能使用清单功能。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如何导出?

进放开票系统---抄税处理---发票查询---选择要打印的发票类型。

点开专用发票填开,调出将要开的发票,在票头上面有一个复制,点开复制,选择你之前开过的带清单的发票,就可以将这张票开来和原来那张一样了,复制过来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但是注意:点打印后就保存下来了,就不能修改了。

六、ukey超过8行发票清单如何查询?

ukey超过8行发票,在查询界面是直接以明细的形式存在的,只在打印时才以清单格式打印出来。

七、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样本?

如何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步骤:进入开票系统--下拉菜单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根据提示点开某一张需要填开的发票,点开以后,画面上有一个"清单"的按钮,你只需把那按钮点开,输入你需要的清单即可.专用发票的清单是和发票一起开的.你把清单填开完以后,点打印或保存以后,专用发票的合计金额也就自动的出来了(清单上的发票号码和专用发票上的发票号码一致的).如你没有即时打印,退出后也可以在查询里面打印.专用发票的清单有固定的格式,A4纸.税务局统一的.不需要自己设置格式.开销货清单必须先打开一张专用发票才能开.

八、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开清单还是汇总?

  

1、普通增值税发票不是开清单的。开票系统中另外有清单开具。  

2、发 票清单开具操作: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发票开具,弹出发票号码对话框,核查电子号码余纸质发票号码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点确定,弹出增值税开票主界面,输入购货单位后,点右上角的清单按钮,此时会弹出清单对话框,按你实际的货物清单的名称、规格、无税单价、数量填写清单,填写万后要复合一边,然后确定。或点右上角的对号按钮,此时主界面的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名称栏会有“相见销货清单”字样,金额和税额是和清单的数一样。然后打印发票。清单的打印实在已开发票查询里打印,点“已开发票查询”按钮,会弹出已开发票的明细,选择带清单的发票的号码,会弹出已开发票的主界面,点有上角的清单按钮,然后选择打印就行。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怎样开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具体步骤如下:

1、进入防伪税控系统,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发票填开;

2、确认发票号码;

3、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选择金额含税与否,点击“清单”按钮,进入“清单填开”界面;

4、填写货物或劳务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

5、检查确认所有信息均已正确填写,点击“完成”返回“发票填开”界面;

6、打印发票;

7、在“已开发票查询”界面,查询刚刚已开的发票,点击“清单”按钮,打印增值税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增值税发票超过认证时间了,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超过认证时间了,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如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除1中的(1)-(5)情形原因外,将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

3、相关规定,国税总局发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