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资源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属于砂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的,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您作为个体户经营砂石零售,买入砂石料再卖给建筑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那么您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资源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税率根据不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而有所不同。目前,部分省份实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税税率如下:- 河南省:4%-6%- 山西省:4%- 广西省:6%- 云南省:4%- 黑龙江省:4%- 陕西省:5%- 内蒙古自治区:6%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资源税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应该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
二、山西省资源税税率
1.当交易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减半,即契税税率为1.5%,契税税率为2%;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或以上套数: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没有减免情况。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
三、山西省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商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要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山西省资源税管理办法
山西的农民在面对政府要求征收土地的时候就会开始考虑到自己土地能够得到多少补偿的问题,为了让农民和政府不会在标准的问题上发生歧义而专门有适用于当地的补偿标准,下面一起来看看山西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规定了什么?
一、山西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规定了什么?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对于农村中已经用来耕作的土地一般都是农民用来维持以及提高生活的经济来源而必须在政府的考虑范围之内,并且根据标准的费用对所有可能造成的土地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赔付以保证不会影响农民的生存
五、山西省资源税税目明细
起源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已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以若干年收成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贡纳制度;助是借的意思,指借农奴或自由民的劳动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力役剥削制度。中国史学家陈登源考证“彻”的原始含义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于民”,认为彻是按什一的比率征收的实物租赋。尽管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种种解释,但对于“贡助、彻”是西周以前的租赋制度的看法却是一致的。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 《周礼·大宰》记载: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这九种赋税,既包括田赋、人头税,又包括商税、货税。春秋时代,由于井田制日益瓦解,旧的奴隶制的剥削方式无法维持下去,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襄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坏而征收差额赋税。这对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壮大,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战国时代 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更加重视赋税的征收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掌握了政治权力,他们普遍采用地租的形式来剥削农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史记·商君列传》载:“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可见秦国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赋税,不仅有田赋,还有户赋。 秦始皇 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汉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后世多遵此制。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大体在唐代中叶以后田赋才日居重要地位。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元帝(前49~前33在位)时令民七岁以上始征口钱,二十以上乃征算赋。更赋是力役之征。秦用商鞅之法,民每月服役于郡县,另为更卒,又服役于中都官,号正率,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因循未改,民二十而任徭役,至五十五而免,不去服役的可出钱,谓之更赋,一个月出钱二千。王莽曾评论西汉的赋税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魏武帝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北魏实行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唐初 北魏以后,相继建立的北齐、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及租调法,唯办法有所变更。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里正和州、县官负责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课赋税。唐律规定,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杖刑;课税违期不缴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刑。 唐中叶 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法,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②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③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④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但丁额不废;⑤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⑥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两税法按田亩征地税,按财产征户税,多少改变了课役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状况。但是,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加之贪官污吏的重征苛敛,正额之外,往往有名目繁多的附加,人民的负担实际上有增无减。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宋代夏税六月起征,得延至十月;秋税十月起征,得延至次年二月。元代两税行于江南。明代夏税不得超过八月,秋税不得超过次年二月。清代上忙二月开征,五月停征;下忙八月开征,十一月停征。自宋以后,历代王朝征税期限虽依照两税法,但其内容则又各不相同。 宋初 宋初,田赋一般是按照亩输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有的地区如江南、福建等地,则沿袭宋以前十国分立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后来又改为夏税纳钱,秋税纳米,其每亩所纳钱米之数各地也不相同。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前者是把五代十国各政权所曾征收的“身丁钱捐”、“身丁米麦”、“丁口盐钱”、“身丁钱米”之类沿袭下来的一个总名,后者则是把五代十国征收的皮革、筋角、农具、鞋钱以及曲引等税目沿袭下来,“以类并合”而成的一个总名,也叫做“沿纳”。这两者,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此外,纳税户还要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 北宋中叶 北宋中叶,土地兼并十分剧烈,广大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已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北宋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感觉到,若不采取措施,改革政治,汉末张角和唐末黄巢“变置社稷”的事说不定又要发生。于是有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各州县已经垦种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四边各千步作为一方,进行丈量。丈量后,先核定某户占有土地若干,然后依照土地的高下、厚薄分为几类,分别规定每亩的税额。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前此依照户等轮番到州县政府应差役的规定,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诸路州县每年预计应用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照户等高下分摊。原来轮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以及女户、僧道户和未成丁户,也都得依照户等交纳,叫做助役钱。在募役应用的正数之外,还要多收20%,叫做免役宽剩钱。遇到严重灾荒时,便不向民户征收役钱,即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这两项法令,与王安石的其他法令一样,由于遭到豪绅大地主阶层和守旧派官僚的反对,不久便被废除。南宋统治集团,总是以大敌当前为借口,进行苛酷的压榨:夏秋两税,身丁钱米,以及名为和买和籴而实际是由纳税户无偿输纳的绢帛米粟等等,都较旧定额增加了五倍至七倍。 元 元代的赋税也很苛重。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的分别。元朝政府规定: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种,最初“丝料”是规定每两户科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科丝一斤,“输于本位”。又规定每户交纳“包银”四两,以后征收的数额又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在南方,沿用南宋的税法,主要是“税随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绢等物。 明初 明初,仿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纳以米、麦、钱、钞、绢,秋粮纳以米、钱、钞、绢。夏税秋粮均以米麦为纳税标准,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其额数列于“黄册”。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每年由政府审查一次。 鱼鳞册 洪武二十年(1387),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成图。自此以后,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如有脱漏户口者,要处以杖刑;如不按期按量交纳赋税,要处以笞刑或杖刑;“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大明律》)。 明中叶 至明中叶,又创立了“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②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③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④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方法。这一赋税制度,自嘉靖十年(1531)至崇祯十年(1637)约100年间,先后在各地推行。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剿饷)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便遭到破坏。 清初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清中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推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总结 从秦、汉到明、清,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地、户、丁作为赋役征调的对象,尽管赋、役征法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从秦、汉起,就既收田租,又征户赋、口钱;唐代的租庸调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唐中叶实行两税法,合征地、户两税,丁役银并入两税之内,但不久两税外又征丁役;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徭役银摊入地亩,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名目得以合并征银,直至清代推行地丁合一,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历代封建统治者,重视地、户、丁赋役的征调,重视这些方面的税法或役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十分重视商税、盐税、茶税、矿税、契税等项税收,而这些税收在封建国家的经济中日渐重要,以至于赖其生存。其中尤以商税为要。 编辑本段商税 关税 中国古代有关征收商税的法律也是相当发达的。主要包括市税(市租)和通过税(关税)两项。商税始于西周。如前所述,西周“九赋”之一为“关市之赋”,即关税和市税。据《周礼·地官》记载,当时周王朝设“廛人”掌敛市,其税目有布、布、质布、罚布、廛布等。 以后历代均征市税。 但通过税变化较多。春秋以后各国统治者就开始征收过境税,大多是暴征。秦始皇统一中国(前221)后,废除关税,汉代也没有关梁之征。三国后又在水陆要道征收通过税,称关津税。唐代前期再次废除关津税,安史之乱后一度在江淮堰塘商旅经过处收税,称埭程;德宗(779~804在位)时又正式规定在诸津要道都会之所征收财货税。钱每贯(千文)征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到宋代,商税已成为国家重要收入。北宋时,市税称为住税,通过税则称关税,行者赍货,每千钱课税二十。明代在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征收通过税。其初,关于课税货物之品目无明确规定,故各征税官任意征税,其结果一车一船一货一物,无不征税。成祖永乐元年(1403)规定:凡军民之家,嫁、娶、丧、祭时节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帛及买已税之物,或船只车辆载运自己货物,并农用之器、各处小民挑担蔬菜、各处溪河小民货卖杂鱼、民间家园池塘采用杂果非兴贩者,及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并常用杂物、铜锡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税。宣德(1426~1435)年间,始在长江和运河沿岸各地设立钞关三十二处,征收船料费;万历(1573~1619)后关卡增多,税监四出,肆意掠夺,致使商旅绝迹。清沿明制,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主要征收货物税,包括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货税四项,于通过舟船之地,兼收船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频繁,封建国家对关税的管理越加严格。乾隆二十六至四十一年(1761~1776)编制了《钦定户部则例》(见清代法规),以后历代均进行编修。这部法典,实质上是一部封建经济法规,其中“关税”五卷、“税则”二十九卷,对税关的设置、每个税关的税额和税率以及有关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 税率以从价5%为标准,但各关各采用特定的税率。规定各关每年按时解送其定额于中央,“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若在限期内不能赔偿时,免职,以其所有财产充赔偿;尚有不足时,则及其责任于子孙。对于偷越关卡与各种漏税行为都严加禁止,凡违反者,“照律治罪,货物一半入官”;失职官弁一并议处。这些规定促使各关官弁以苛征为能事,附加税往往多达正税数倍。乾隆、道光年间,关税每年总额达四百万两至五百万两以上,相当于当时中央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市税 历代封建王朝关于市税法令之苛酷,较之关税有过之而无不及。汉代重课商人,武帝元光六年(前129)令出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轻车以一算,商贾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元狩四年(前119)始课税于缗钱,商人缗钱二千而算;手作者缗钱四千一算。商人要将自己的资产及收入禀报于官,隐匿不禀报者及禀报不实者,均处以戍边一年,缗钱没收,密告者则偿给其一半。晋室统一天下后,施行“散佑之制”,规定: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作成文卷,每一万钱,官征收四百钱,卖者纳三百钱,买者纳一百钱;无文卷者,从价征收4%。宋、齐、梁、陈各代皆沿用此法。 隋代商税较轻。唐初,对市税亦从轻征收。唐玄宗(712~755在位)以后,商税渐重,安史乱后肆意苛求,“借商”、“质钱”、“率贷”、“阅商贾钱”等变相征税名目繁多。宋代对于居者市鬻,课以“住税”,税率每千钱纳三十。淳化三年(992)令各州以端拱元年(988)至淳化元年期间最高税收额为“岁课”,凡达不到此额者,现任官吏要受到处罚。明初规定“商税俱三十分税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两大原则,惟卖买田宅头匹时,规定立契,除正课外, 征收契纸铜钱四十文。 这是契税的原始形式。仁宗洪熙元年(1425),施行钞法,乃课税于市肆门摊;宣德四年(1429)将此税增加了五倍。其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加上胥吏勒索无度,广大商人不堪忍受。明律严禁匿税漏税,商人如“不纳课程”,按律“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大明律》)。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目的 封建王朝征收繁重的商税,其意图主要有二:一是抑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保护封建农业经济,二是搜括财富以裕财政。 终结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中国古代税法及其确立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或封建地主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历代封建王朝的税法规定,赋税按田亩、户等和丁口承担。但是,对于地主来说,他们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们所缴纳的税,实际上是农民提供的地租的一部分,即所谓“税出于租”。因此,归根结底,赋税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