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一)城建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率:
(1)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扣缴义务人:负有两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两税的同时扣缴城维护建设税。
(3)市区为7%;县城、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4)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致。
(二)城建税计税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应当包括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含查补的两税),不包含:(1)直接减免的两税;
(2)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3)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
(4)违反规定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应纳税额=(应当缴纳的两税(不含进口)-直接减免的两税-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留抵可扣、减免不征》
(三)教育附加费
征收范围、计税依: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减免规定: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二、城建税中,违反三税的滞纳金不作为计税依据,而查补三税却要,什情况是违反三税,什么情况是查补
违反三税就是没有按税法要求缴纳三税呗。
这个计税依据区分的关键在于区分“滞纳金”和“补查”
“补查”税款是指本来该你交的你没交,现在补交。这部分因为是本来该交的税,当然要作为城建税计税基础。
“滞纳金”是指因为你没按时交税,对你进行的罚款。本身就是惩罚性质了,当然不会再次作为城建税缴纳税基,否则就等于对罚款又交了一次税,等于是重复征收了。
所以补查要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而滞纳金不用
三、查补的增值税征收附加税时是否加征罚款
这个查补主要看是企业自己查出来的,还是税务检查出来的,自己检查出来的只是有滞纳金。税务检查出来的需要交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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