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85 2023-11-08 10:01

一、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答源余乎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清毁态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思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漏塌举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返碧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衫含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郑姿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技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喊喊绝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技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渗备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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