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纳税服务 2023-08-02 23:21 编辑:admin 129阅读

一、内蒙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法律分析:内蒙古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余改五和毁羡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唤拍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内蒙古房产税减免政策

为扶持全区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推进复工复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我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裤瞎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胡雀空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据悉,《公告》中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岁樱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以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三、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国家的土地使用税是税收的一种,很多的工厂因为占用土地资源等情况就会进行征收税务,那么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败含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腔蠢    业务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察圆笑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对于你提出的“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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