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与城镇土地税有何区别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与房产业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指隐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厅逗漏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
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扮烂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属于流转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土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每平方米计税,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定。属于行为税。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房产税土地使用计算方法是: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到30%后的余值计算,计算公式是年应纳税额等于房产账面原值乘1减10%至30%乘1.2%;2、按租金收入计算,计算公式是年应纳税额等于年租金收入乘适用税率。1、房产税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早伏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陆仿携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法律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大游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三、北京土地使用税分6个等级征收 一级土地3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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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租冲乱,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7〕303号
【发布日期】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问题
1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弊档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判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三、土地情况的登记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备注栏”填写“是否缴纳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
四、各局要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和将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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