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营业税怎么缴纳?

111 2023-11-17 21:15

一、土地出让金营业税怎么缴纳?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烂大樱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仿谈和3%的教饥丛育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标准

分为四个等级。

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所处的地段来划分的,最高等级时一级,可以达到9元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最低等级时第四级,这个级别搜段的土地使用税是3元每平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漏漏帆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返雹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的时候,卖喊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后上交,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者配早贷银行存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括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首雀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并键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银蔽差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锋皮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迟渗肆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喊陵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签订时间或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码轿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签订时间或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与购房者签订购房时,如果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规定交付时间或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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