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92 2023-11-20 11:30

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

【答案】:D

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物如税岩蚂槐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粗友的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其一般是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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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孙拆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郑卖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交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交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每年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只有有应税土地,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缴纳。

由于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具体的纳税期限、单位等级税额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局咨询。

拓展:

1.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2.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敏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3.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照以下办拿拿嫌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消手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4.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税收减免

(1)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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