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的申报地点,与其纳税地点是一致的。
一、增值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未开外管证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 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六)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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