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考核一答案
一、质量指标
质量是用来衡量供应商的最基本的指标。每一采购方在这方面都有自己的标准,要求供应商遵从。供应商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来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来料在线报废率、供应商来料免检率等。
来料批次合格率=(合格来料批次/来料总批次)×100%
来料抽检缺陷率=(抽检缺陷总数/抽检样品总数)×100%
来料在线报废率=【来料总报废数(含在线生产时发现的)/来料总数】×100%
来料免检率=(来料免检的各类数/该供应商供应的产品总类数)×100%
其中尤以来料批次合格率最为常用。此外,也有一些公司将供应商质量体系、供应商是否使用以及如何运用SPC于质量控制等也纳入考核。例如,如果供应商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供应商的质量体系审核达到某一水平则为其加分,否则不加分。还有一些公司要求供应商在提供产品的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质量文件如过程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出货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成分性能测试报告等,并按照供应商提出信息完整、及时与否给予考评。
二、供应指标
供应商的供应指标又称企业指标,是同供应商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企划管理水平相关的考核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变化接受率等。
1、准时交货率
准时交货率=(按时按量交货的实际批次/订单确认的交货总批次)×100%
2、交货周期
交货周期是指自订单开出之日到货之时的时间长度,一般以天为单位来计算。
3、订单变化接受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是衡量供应商队订单变化反应灵敏度的一个指标,是指在双方确认的交货周期中供应商可接受的订单增加或减少的比率。
订单变化接受率=(订单增加或减少的交货数量/订单原定的交货数量)×100%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能够接受的订单增加接受率与订单减少接受率往往并不相同。其原因在于前者取决于供应商生产能力的弹性、生产计划安排与反应快慢、库存大小与状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等,而后者则主要取决于供应商的反应、库存(包括原材料与在制品)大小以及因减少订单带来可能损失的承受力。
此外,有些公司还将本公司必须保持的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最低库存量、供应商的企划的体系水平、供应商所采用的信息系统如MRP、MRP2或ERP以及供应商是否同意实施“即时供应”(JIT供应)等也纳入考核。
三、经济指标
供应商考核的经济指标主要是考虑采购价格与成本。同质量与供应商指标不同的是,质量与供应考核按月进行,而经济指标则常常按季度考核。另一个与质量和供应指标不同的是经济指标往往都是定性的,难以量化,而前者则是量化的指标。
1、价格水平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采购价格同本公司所掌握的市场行情比较,也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成本结构及利润率等进行主观判断。
2、报价行为
主要包括报价是否及时、报价单是否客观、具体、透明(分解成原材料费用、加工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税金、利润以及相对应的交货与付款条件)。
3、降低成本的态度与行动
供应商是否自觉自愿地配合本公司或主动地开展降低成本活动、制订成本改进计划、实施改进行动,是否定期与本公司审查价格等。
4、分享降价成果
供应商是否降低成本的利益与众分享(如本企业)。
5、付款
供应商是否积极配合响应本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付款要求以及付款方法,供应商开出付款发票是否准确、及时,是否符合有关财税要求。
有些单位还将供应商的财务管理水平与手段、财务状况以及对整体成本的认识也纳入考核范围。
四、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
同经济指标一样,考核供应商在支持、合作与服务方面的表现通常也都是定性的考核,一般来说可以每个季度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1、投诉灵敏度
供应商对订单、交货、质量投诉等反应是否及时、迅速,答复是否完整,对退货、挑选等要求是否及时处理。
2、沟通
供应商是否派出合适的人员与本公司定期进行沟通,沟通手段是否本公司的要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文件书写所用软件与本公司的匹配程度等)
3、合作态度
供应商是否将本公司看成是其重要客户,供应商高层领导或关键人物是否重视本公司的要求,是否经常走访本公司,供应商内部沟通协作(如市场、生产、计划、工程、质量等部门)是否能整体理解并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4、共同改进
供应商是否积极参与或主动提出与本公司相关的质量、供应、成本等改进项目或活动,是否经常采用新的管理做法,是否积极组织参与本公司共同召开的供应商改进会议、配合本公司开展的质量体系审核等。
5、售后服务
供应商是否主动征询顾客意见,是否主动走访本公司,是否主动解决或预防问题发生,是否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 参与开发
供应商是否主动参与本公司的各种相关开发项目,如何参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开发过程,表现如何?
7、其他支持
供应商是否积极接纳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参观、访问、实地调查等事宜,是否积极提供本公司要求的新产品报价与送样,是否妥善保存与本公司相关的机密文件等不予泄露,是否保证不与影响本公司切身利益的相关公司或单位进行合作等。
供应商的考核应该把它当做一个大事来抓,因为我们采购员打交道多的是供应商,供应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采购的质量,因此,对供应商的考核应“硬”不应软
二、财税法规专题作业答案
因为作业成本法在我国没能够广泛应用,究其原因,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作业成本法本身尚存不足,很难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第二就是客观上也存在很多限制作业成本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一)作业成本法本身尚存不足,很难适应我国现实国情
1. 作业成本法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再先进的管理理论总有其适用的范围,作业成本法当然也不另外。作业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是:①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中,占绝对比重的应该是间接费用;②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种类繁多;③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或提供的各种劳务技术层次有一定差别。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手段,必须符合企业自身的“成本—收益”原则,否则将会得不偿失。看看我国现有企业的情况,多大部分都很难满足作业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2. 作业成本法在核算上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企业整体管理
可以说作业成本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作业的确认。然而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作业的确认、成本动因的选择和同质成本库的确认上,至今还没有公认的标准。再加之不同的会计人员主观见解肯定略有不同,这种主观随意性的存在,使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大打折扣。成本资料核算不准确,会给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管理决策的精度就无从谈起,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管理工作的开展。
3.作业成本法在核算上较为繁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使用范围
当前的作业成本法中有多个不同的作业动因、建立多个同质成本库,又有多个分配率,这样使得成本的归集分配过于烦琐。在实际成本核算工作中,就算是满足第一个条件的先进大型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比较复杂,生产程序较多,如果采用作业成本法,那么核算就显得相当烦琐,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这同样也不符合企业的“成本—收益”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作业成本法的推广运用。
(二)限制作业成本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1.公认会计准则和相关财税法规制度的约束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该采用何种成本核算方法,但有关存货计价的相关规定则要求企业理应采用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最主要的我国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制度,则更为明确的要求我国企业采用传统的成本核算体系,以防止企业通过调整各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而达到调节利润和所得税的目的。所以,尽管作业成本法是一种全新的成本管理方法,其科学性、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我国企业真正要实施作业成本法,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支持。
2.我国企业相关领导和员工对作业成本的熟悉程度也限制了作业成本的应用
作业成本法的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主动支持的程度、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与企业竞争战略的联系程度、是否能组织企业内所有员工投入一定的时间去参加培训等。作业成本法涉及主要作业的确定、作业成本库的建立、作业成本动因的确定与选择以及各作业成本的分配与计算,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大多数人员的积极参与。就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现状而言,单位领导对作业成本法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认可与支持;而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大部分员工对作业成本法比较陌生,又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根本无法实施作业成本法。
3.作业成本法实施前期不符合企业短期的“成本——收益”原则
作业成本法的实施,要进行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培训等,需要较大的初期投入,还面临终止原系统使用的机会成本。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足够的资金支持,高昂的初期成本就使企业实施的动力不足。从长期来看,其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没有一个客观的计量依据,对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从企业的长期发展去考虑。若不会立即给企业带来较多的收益,则在近期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特别是从企业管理层来讲,更多的是考虑在任期内完成其受托责任,对于不能立即产生效益的项目,不会花费太多精力。
三、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考核三答案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五大工程”,使广大农民受益,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第一条农村公路
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的养护与安全管理,推进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体化。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所有建制村的主干道全部硬化,由县至乡到村,无缝对接。
因此,在村村通的基础上,修建了产业路,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成为了一个陆点。
第二个方面,农村供水
一号文件突出了加快农村规模、小规模供水项目的规范化改造、提高水质质量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农村饮水项目已全面铺开,80%以上,十四五计划要达到88%,使农村饮水得到清洁,是改善农民身体状况、降低疾病发生的最佳途径。同时,加强农村农业节水项目的改造,以确保高标准农田的旱涝保收。
第三个方面,农村电网
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巩固和提高农村电力供应。在村村通的基础上,对农村的供电进行了升级,保证了农村的供电,同时也避免了电力的问题,现在村子里已经有了新的项目,比如风能、太阳能等等。
第四,农村房屋
农村的空心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房子都是空着的,几年甚至数十年都没有人住,所以很多房子都是危房,对村子的规划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2023年国家一号文件将大力扶持农村危房改造、防震减灾、农房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全过程监控、建设现代宜居农房等。
今后重点关注农村治安问题,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安全,并加强危房改造,营造平安村庄。
第五个国家的数字
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信息的畅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而农村的快速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这一年里,我们要大力推进农村的发展和数字农村的建设。会议提出,要大力推进数字农村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应用场景的研究和推广。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
四、财税法规专题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附歌谱)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扎实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审判管理,强化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当前及今年后几个月的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执法办案工作任务,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守住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担当,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维系当代人福祉和保障子孙后代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农业绿色发展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总体上看,农业主要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农业支撑保障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为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6号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经研究,现将公证执业,特别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予以发布,请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拟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稿)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并切实做好普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 9月20日。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下)
本规范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27日起施行。200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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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税法规库
22个司局。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六、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考核二答案
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
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拟定和执行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法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督办事机构。
(十一)制定落实全省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省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