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年43号文

纳税服务 2023-07-19 00:21 编辑:admin 198阅读

一、财税2017年43号文

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24日

二、财税2017年44号文件解读

答: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发提供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2017年5月12日至6月30日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登记,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到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有劳动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

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

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2017年5月7日后与企业依法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

三、财税2017年40号

根据调整方案,现行油价补贴将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值得注意的是,今后油价补贴将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方案还显示,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也将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

至于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调整方案显示,涨价补贴将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区、市)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1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

四、财税2017年41号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针对近期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小编进行了分类汇总,在今天,税点点要为您分享的是关于费用列支扣除10个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问题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题2

企业对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能否全部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问题4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问题5

哪些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特殊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6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支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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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税2017年4号文件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17]3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缴费基数按照每年1月份基本工资标准核定。会费全部留用于基层,进入基本户,不再上解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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