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年42号文失效了吗

纳税服务 2023-07-23 21:09 编辑:admin 244阅读

一、财税2000年42号文失效了吗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2月31以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出场后12年每四年检查一次,此后三年检查一次,使用15年期限的液化气罐必须作废。对于报废的煤气罐,市民可以联系就近的燃气充装站,充装站工作人员会上门去取,煤气罐经过折价后,或可进行以旧换新,交由正规部门进行正确处理。关于煤气罐: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的一些城市家庭开始告别煤球炉使用煤气罐。煤气罐当时是新鲜玩意儿,许多人家不敢把它和灶摆在一起。又因为价格较贵,一般把它放在屋里,在墙上打个眼儿穿出管去,炒菜做饭都在外面。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量城市居民开始使用煤气罐,换煤气罐成了一道别致的"风景",后来还发展成一种服务业。管道煤气逐渐走进居民家中。和煤气罐相比,管道煤气安全稳定,环保清洁,使用方便,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爆炸危害:“煤气罐”爆炸,瞬时会产生两次破坏,开始是罐体破裂发生物理爆炸,液态石油气瞬间膨胀250~300倍变成气态,产生冲击波,尤如地雷爆炸。变成气态的石油气迅速与空气混合,当在空气中的浓度降至3~11%时,如遇明火,将产生化学爆炸,整个气体空间爆炸燃烧,产生巨大的冲击波,伤害生命,烧毁财产,破坏建筑,带来二次灾难,人若吸入这种爆炸性气体,将使呼吸道和肺脏组织烧损,可怕至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任何车辆在运载危险品时必须持有重化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司机也得培训上岗,且在运输过程中一定要有持押运员证的押运员。而某些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唯利是图,反映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上比较混乱。 设立液化气代充站(点)必须经当地建设部门审批,报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并由消防部门核发消防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不法经营充装站(点)的存在,使液化气充装市场呈现出一片混乱局面:个体户的充装点只管充气,不问钢瓶是否合格,一律来者不拒;充装站之间恶性竞争,拼命压低价格,而对充装程序一概不管;个别充装站(点)跨地区招揽生意,搅乱周边地区市场;充装程序不规范,甚至有的充装点采用大罐灌小瓶的方式进行充装;有的充装点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条件,甚至有的把气瓶放在火源旁边;布点不合理,有些地区在不到百米的街道就有3 个以上的销售点等等,为充装市场带来严重的事故隐患。

二、财税2000年4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道路交通法第42条规定:{车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条文注释

  对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各国都是根据本国道路的不同情况来决定的,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的道路可以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规定不同的行驶速度,如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关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我国基本上是采取限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的做法。“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指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高速公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右侧设置的限速标志牌规定的最高时速。“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指根据不同车型、车速,后面的车辆与前面的车辆之间应当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行车距离和行车速度,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应付处置而又不至于发生交通事故。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三、财税2000年42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四、财税2000年42号文件规定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怎么算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退休人员补贴需要交个税吗

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退休人员补贴计入什么科目

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退休人员节日补贴

给退休人员的节日补贴,发放渠道一般是有两种,一是原任职单位发放的过节费,另一种是社保机构发放的过节费(个别地区有)。目前,上海、杭州、宁波等地的社保部门公布了过节补贴的标准:上海:春节期间,上海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费,80岁以下650元,80岁以上750元。杭州:从2011年开始,纳入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能拿到2800元的过节费。

宁波:退休人员春节一次性补贴,由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可以发现,目前公布退休人员有过节费的城市都是经济发达型城市,过节费也比较高,2000元以上,而这些城市的企退人士退休金也比较高,所以,经济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士晚年物质生活更丰富一些。

退休人员有无疫情补贴

疫情期间退休工资低的人并没有专门的补助,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补助政策。目前国家给予相应补助的,一般是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他们才应该是最值得给予补助的。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月22号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给湖北一线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两倍,同时,临时性工作补助提高一倍。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工作风险程度高的医务人员,每天补助300元,提高一倍的话,就是补助600元。其余的医务人员是每天补助200元,提高一倍的话,就是补助400元。而对养老金低的人来说,并没有额外享受补助的理由。

五、财税2000年42号文作废了吗

我国农民从2006年开始不再需要向国家交公粮了。因为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所谓“公粮”就是农业税的俗称,农业税是指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交公粮的历史至少在中国维持了两千三百年以上。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2005年12月29全国人大十届十九次会议通过取消农业税。国家有钱了,而且比较重视三农问题,为了提高农民积极性,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综合考虑取消了交公粮。

六、财税2000年42号文的延续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之后,政策开始变化:国税发[2012]5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这部分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是不是说,之后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呢?是不是20008年开始对医院征收所得税呢?不是这样的,之后要经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免税条件的,能够继续享受免税资格。资格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又出台了免税认定文件,财税[2014]13号)。 综上,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合法经营,按非营利性单位准确财务收支,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是一直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除非打着非营利的招牌,暗中取的超越范围的收入,才有可能被征收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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