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中审计双方的责任是什么?(审计人员和

纳税服务 2022-02-24 00:14 编辑:雷嘉 302阅读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未正确履行其职责,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仍不能合理保证被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中无重大差错,会计报表使用者因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管理决策失误,其责任则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而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另根据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我国已颁布和实施的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其目的也是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具体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所谓合理确信就是注册会计师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用西方审计学的话来说就是,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和担保人,因为那是会计责任。
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取消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 已发现的错误与舞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导致法律责任的原因
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使用者误解的原因。其中,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
(一)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1.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发生严重的错误和舞弊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往往给他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可能遭受到委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
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错误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错误和舞弊的区别在于错误是无意的,舞弊是故意的。例如篡改、伪造、虚构编制会计报表的数据,极力掩盖错报事项,蓄意漏记重要业务,蓄意遗漏应披露的事项,蓄意错用会计政策等都是舞弊。
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应负直接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负审计责任。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所有错误与舞弊情况。因此,既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所有未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情况负责,也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
2.经营失败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到注册会计师。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形势或经营条件的变化,、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业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另外,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确实遵守了审计准则,但却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称为审计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贵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
3.欺诈
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
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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