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查局是做什么?

纳税服务 2023-08-08 11:11 编辑:admin 194阅读

一、国税稽查局是做什么?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第54条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欠税300万不交能判刑吗国税欠税不交后果判刑后罚金?

当事人有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不缴纳属于违法。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它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的,其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属虚伪纳税申报,如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依偷税行为论处;如未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不按偷税论处,按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税稽查局是做什么的?

地级市的稽查局是县处级副职,县级市的稽查局是乡科级副职。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3.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4.主要职责是: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稽查局所用设备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四、国税局稽查局工作是干什么?

国税稽查员工作是做什么?税源管理科员主要是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服务。办公室科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稽查局科员主要是查处偷税行为,办理涉税案件。基层分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地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和落实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制度。

二、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科学的税源预测分析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税源的变化。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微观管理与宏观监控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发 票管理工作,强化以票控税。

六、大力开发,推广税源监控应用体系提高监控效率。

七、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八、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发挥税源管理整体效能。

九、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五、国税稽查局审理是做什么工作的?

国税稽查审理是各级国税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实施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工作过程。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涉税案件的审理;

(二)负责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初审;

(三)负责提请所属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件的初审。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标准和审理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深圳国税局的稽查局怎么样?

深圳国税局和深圳国税稽查局都属于政府公务员,待遇都差不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分工不同,国税稽查局的其他收入可能多些。

七、急:国税稽查局税源管理股的职责?

税源管理股科员主要是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服务。办公室科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稽查局科员主要是查处偷税行为,办理涉税案件。基层分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地管理和服务。

八、青海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地级市的稽查局是县处级副职,县级市的稽查局是乡科级副职。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3.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4.主要职责是: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稽查局所用设备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九、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地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电话83086890  地址平安南大街35号

十、国税稽查局的案件协查是干什么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