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留低抵欠税地税怎么办?

纳税服务 2023-09-08 14:40 编辑:admin 56阅读

一、有留低抵欠税地税怎么办?

地税中的增值税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计算依据的,如果纳税人有留抵税额抵销了欠税,形成没有入库税款,那么相应地就不用缴纳附加税款。但其它地税税款还是要扎实缴纳。

二、国地税长期未申报,但不欠税,工商正常年审会怎么样?

不欠税、零申报也得按时申报,否则可能列入税务非正常户,也就是常说的黑名单。

如果要恢复正常,自停止申报的月份至补齐申报,每月100元罚款。

三、内蒙古牧工管理办法?

目标是:

一是明确权责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拖欠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形成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公路建设项目农牧民工工资管理配套制度,解决目前执行长效机制中存在的行业制度缺失。

三是抓住薄弱环节,针对国家、自治区对该项工作考核指标要求,落实“一金三制”、欠薪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工作要求。

四是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调度,落实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的工作责任。

五是畅通维权途径,让农牧民工充分知晓自身权益,遇到拖欠问题,能够及时找到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投诉举报,不跑冤枉路,不花冤枉钱。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权责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

(二)明确实行“一金三制”管理。即实行计提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实名制、银行代发制。确定了工资保证金的计提、返还和动用原则。确定工资保证金计提比例为1%-5%,其中房建工程一般计提比例为3%,主体工程一般计提比例为2%,交安等其他工程一般计提比例为1%。对信誉良好企业保证金实行下限计提,对发生过拖欠案件企业实行上限计提。

(三)明确农牧民工参建时间30日以上的必须采用银行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资。

(四)确定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企业设置农牧民工维护权益告示牌,公示相关信息。

(五)明确施工企业因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实行市场禁入,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明确自治区公路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月调度制度,并纳入厅对自治区本级直属企业和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年度考核内容。

四、内蒙古能耗交易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先行确定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先行分解下达各盟市2021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待国务院正式下达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后,及时分解下达各盟市。

严格节能审查约束。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一律不予批准。

全面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建立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能耗双控分级预算管理机制,编制五年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将国家下达的新增用能空间和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管理,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满足所在地区能耗总量控制和单位GDP能耗下降要求

五、内蒙古塔吊管理办法?

1.每台塔吊必须配备施工专业司机 从业时间不能少于2年

2.塔吊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流程

3.塔吊司机工作时间不允许喝酒  合理排班  不能疲劳上岗。

六、内蒙古旅店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 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 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 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 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七、内蒙古重点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

  (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

  (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

  (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暂住人口,分别实行登记管理和发证管理。

  第六条 不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登记管理:

  (一)暂住人口须凭户主《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暂住登记。;

  (二)暂住在居民户中的,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应申报注销。离公安派出所较远的嘎查、村,也可向嘎查、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三)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或保卫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住地公安派出所应督促检查;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单位按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劳改、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家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七条 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发证管理:

  (一)暂住人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须交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或其他身份证件,并交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招用暂住人口在本单位居住的,由用人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持招标、聘请证明,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及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暂住登记,并逐人办理《暂住证》;

  (四)暂住人离开暂住地时,须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缴销《暂住证》;

  (五)申领《暂住证》,应缴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第八条 国家规定持边境通行证方可进入的地区,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交验边境通行证。

  第九条 《暂住证》在本旗、县、市或设区的市内有效。暂住人在本旗、县、市或设区的市内需要变动暂住地址的,须事先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动手续,并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册登记。

  《暂住证》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

  第十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自治区公安厅印制。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聚居区或集体暂住一百人以上的,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不足一百人的,应指定治安保卫员,协助用人单位保卫部门和住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必须持有效《暂住证》方可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不得雇用未领取有效《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劳动、工商、城建等部门,不得为未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办理招工、营业执照和用地许可证手续,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帐户。

  第十四条 在暂住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并经暂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公安、工商、劳动部门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领取营业执照,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婚姻及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暂住人口结婚的,应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暂住人口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旗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暂住地旗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后,方可生育。所生子女统计在母亲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一方持《出生证》和《暂住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未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向他们出租、出卖房屋。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不办理变动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二)伪造、涂改、转借、出卖《暂住证》的;

  (三)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四)将房屋出租或卖给未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有卖淫、嫖娼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处罚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八、内蒙古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各盟市、高评委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要按自治区要求及时发文部署本领域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和备案工作,职称评审工作不准跨年度。

九、内蒙古培训费管理办法?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主要是《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设立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培训机构的管理标准,包括了机构设立条件、教学质量监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培训费的管理也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要求在收取费用前向学员明确告知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且收费标准要公示到培训机构内部,保证收费公开透明。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各市县也会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地制定一些具体的培训费管理政策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想了解更具体的信息,可以前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网站进行查阅和了解。

十、内蒙古林地采砂管理办法?

内蒙古河道采沙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第17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 保障行洪安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 并依法交纳管理费。4.《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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