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收回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8-16 18:50 编辑:admin 281阅读

一、河北土地收回政策?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因闲置二年被政府无偿收回,再次拍下后契税怎么缴纳?

在土地因闲置二年被政府无偿收回后,再次拍卖买下土地后需要缴纳契税。1.这是因为土地的契税是根据土地转让的价格来计算的,而在再次拍卖买下土地时,相当于重新进行了一次土地转让,所以需要重新缴纳契税。2.土地闲置的原因也会对契税的金额产生影响,如果土地之前因闲置被收回,那么在重新拍卖买下时还需要额外缴纳罚款。因此,要想避免契税的过高缴纳额和罚款的产生,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尤为重要。

三、政府规划方案审定后多久不开工土地收回?

闲置2年以上,法律规定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

1、土地属于国有资源,集体或个人不能进行土地转让,置换。

2、当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集体,法人或个人应当按照该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利用,因资金或其它因素没有进行开发,闲置超过时效时当地国土资源局督促协商收回。

3、实践中不可以直接转让,可以同第三方以合股或租赁的形式招商但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变。

四、土地收回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情形: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临江街道东庄村土地为什么被政府收回?

因为临江街道东庄村的400多亩地在内,章伟良在钱塘新区和萧山一共承包了600多亩地。“其中包括不少荒地,里面很多石块,地势又高,不利于灌溉,之前基本上是荒废的。加上周边监管缺失,常常会有人来偷倒垃圾,脏乱差问题非常严重。”

结合美丽田园建设,东庄村从去年10月起开始着手荒地复垦工作,“按照‘集零归整、保优调劣’的原则和‘田成片、路相连、渠成网’的标准,统筹推进各类农地的整理,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最终整理出来约150亩土地,统一承包给第三方种植大户,既唤醒了沉睡的资源,也提升了村庄风貌,同时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十余万元。

六、政府收回土地给予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2007.9.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但所得税是要交的。

七、政府以收购储备的方式收回土地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情形应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免征范围。

八、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征地补偿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征地补偿所得税如何缴纳

  被征收人个人是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

  2.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同意政府收回个人国有土地如何写申请?

申请格示如下:

  市政府: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按照某某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拟在育才路以北、富祥小区以南,某某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东,某某宾馆以西实施旧城区改造,总面积1337.50平方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以上确定范围内的某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某宗地为   户居民共有使用),并纳入某某市土地收储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当否,望批复。

十、土地收回协议流程?

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公告 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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