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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的非单位员工旅游费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54 2024-06-04 16:3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非单位员工的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主要是看与取得收入是否有关,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一、非单位员工是个人投资者的家人及其相关人——不得税前扣除

  不但不得税前扣除,还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单位员工是客户、销售人员等——可以扣除

  对于非单位员工是客户的,支付的旅游费虽然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也要分情形。

  (一)作为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客户(客人)的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客户(个人)支付旅游费,如果属于上述的接待应酬性质,就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如果企业出于宣传促销等,开展有奖销售,中奖者的奖品为免费的旅游,则该旅游费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同样的,企业如果出于宣传的目的,邀请消费者、记者、网红等到企业的生产基地参观,发生的机票费、住宿费等,也是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比如,内蒙古某牛奶生产企业,在夏季邀请消费者、记者、网红等到大草原参观发生的费用。

  (三)作为销售佣金扣除

  如果是企业奖励兼职销售人员,发生的旅游费,实际上属于销售佣金(提成)的组成部分,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佣金扣除,不满足的就不能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企业支付非单位员工旅游费,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种情况:

  1.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个人消费者如果是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免费旅游(礼品),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