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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后售利弊分析?

187 2024-09-27 05:57

一、先租后售利弊分析?

开发商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房租,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房的全部房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则作退租处理,先期交纳的租金可以作为房产开发商收取的房租

租售同权

以租代售

一是打破了租与售相脱节的陈旧模式,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许多人害怕一旦交了款,房子出现了问题,怕开发商翻脸不认账,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而先租后买就有了先观察房屋质量的时间,消费者心里有数,房屋质量好,就买;反之就不买,只是租一下,不会有太大的经济损失。

二、武汉先租后售申请流程?

申请人与房源方签订“先租后售”协议,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其次,租满购房有优惠:租满5年时可购买完全产权,已交租金可计入购房款。房源销售价格由申请人在签订“先租后售”协议时协商确定房屋售卖价格定价方式,如下:

①方式一:按照签订“先租后售”协议签订时点市场价确定(根据不同房源计价)

②方式二:按照租满五年后市场评估价9折确定

另外,根据武汉城投发布指南,武汉城投保租房可以由房源方统一装修,也可以自行装修,租满5年交纳购房款时享受装修补贴抵扣。

三、先租后售公租房的模式?

先租后售的模式。

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海临港先租后售怎么申请?

上海临港先租后售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1. 首先,到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官方网站上了解该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流程。2. 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3.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在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和购买协议。这种政策通常适用于企业或个人在临港地区的新建资产,旨在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人才来到临港发展。

五、先租后售公租房可以过户吗?

公租房既不能买卖,也不能过户。

1、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机关,是不可以过户的。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所以说,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机构所有,是不可以过户的。

2、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公租房没有产权。公租房仅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承租人变更的时候,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3、购买的公租房,只能居住,可以继承,但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尽管您通过购买公租房成了有产者,但是您如果要出手卖的话,这套房子只能卖给政府。所以说,公租房只有居住权,并不享有过户的权利。

六、公租房先租后售是什么意思?

先租后售的模式。

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临港先租后售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先租后买这个问题很简单。公开的说法是:业主住满5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申请资格和公租房可以买下来吗的相关的介绍,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租赁,特别涉及到购买公租房的时候一定要询问清楚具体的情况才可以。

八、先租后抵与先抵后租?

 房屋在抵押后,房屋所有人如又将房屋出租,应当如何处理。房屋在出租后,仿佛所有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又应当如何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集中体现了社会民生利益与物权法理之间的权衡与博弈,也是理论与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争鸣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对于该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问题怎么看待,本期我们将就此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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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抵后租或先租后抵均不影响抵押权确认

  首先,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抵押权属于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由于法律未限制在已出租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先抵后租或先租后抵均不影响抵押权确认。这在(2019)最高法民终1206号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中也有充分论述。

  (2019)最高法民终1206号

  至于案涉抵押物上存在租赁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未限制在已出租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租赁权系债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并不冲突。虽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在先的承租人可以“抵押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或者标的物受让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标的物,但承租人不享有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均不影响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确认。

  本案中,虽然承租人苏某的租赁权成立于抵押权之前,但是亦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确定。

  2

  先抵后租,但不能对抗房屋受让人

  在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的情景之下,法律需要对于承租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作出价值平衡。《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于先抵后租和先租后抵都进行了规定,并认为在先抵后租的情况下,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见,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对设立在先的抵押权并无对抗效力。一方面体现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前手权利高于后手权利的法律逻辑。

  《民法典(草案)》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同时,从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405条来看,其仅仅规定了抵押权设立前的已出租的情况,也即仅对先租后抵的情形进行了规制,而删去了《物权法》第190条关于先抵后租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条文的精炼化和逻辑洽和。因为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在其已经经过交付或者登记的形式完成了公示,即对外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成立在后的租赁权当然不可以“善意”来对抗在前成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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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租再抵,原租赁关系不受其影响

  如从纯粹债权的视角来看,由于抵押权属于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看似应当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然而问题在于,在于房屋租赁的特殊情景之下,房屋租赁权不仅具备物权化债权的属性,其上也承担了保障民生等社会利益。

  由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其中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和租赁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究其根本,在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也有学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安排并非包含保护相对弱势的承租人的立法情感与色彩,而是对物债两分立法体系下采取的补救性立法。

  另外,再次对比《物权法》第190条与《民法典(草案)》第405条对于先租后抵情形的规定,我们注意到,《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而《民法典(草案)》第405条“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也就是说《民法典(草案)》在先租再抵下“买卖不破租赁”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限定条件,即以承租人占有承租物为前提。《民法典》最终对此将如何规定现在尚不清楚,不过从草案来看,也体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间的“容”与“斥”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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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租人存在过错时,承租人享有赔偿损失权

  在租赁权与抵押权作用于同一物而发生权利冲突时,如果抵押权的实现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的利益客观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补偿,取决于房屋在租赁时,出租人是否履行了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义务。

  总之,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仅涉及到抵押权人、承租人、出租人、抵押财产受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体现了法律价值的权衡。物权与债权,抵押权与具备特别属性的租赁权,价值理念的权衡与选择不仅存在于生活之间,也存在于民商事法律价值冲突解决之中。

九、先租后押?

先租赁后抵押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十、先买后租模式?

后租模式即售后回租,指的是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到期后向买方租回使用的行为。

售后回租可以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也为出租人提供比较便捷的投资机会。

它的特点是交易业务的双重性,不但作为承租方资产所有权,同时也作为出租方转移资产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