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收标准

纳税服务 2023-07-13 22:27 编辑:admin 262阅读

一、江苏省税收标准

一、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2、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江苏省有没有关于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江苏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具体补偿金额为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1、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2、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3、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4、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2)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国家会根据江苏土地被征收者进行占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偿,面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一系列相应补偿费用,一般情况下这就是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具体补偿金额,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费用的十倍,这些大家要记清楚。

三、江苏省预算管理办法

保障学校体育经费投入,促进学校体育快速发展

自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印发以来,我国中小学学校体育教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学校体育工作重视不够,欠账较多,发展缓慢,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还是在各地普遍存在。尤其在涉及教育经费的安排上,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学校体育经费总是被挤了又挤,缩了又缩。

不管是中央七号文件,还是《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都规定: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为学校体育提供物质保障。并且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证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把学校体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做到与教育总经费的增长实行同步增长。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要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

在这里,我关注了二个关键词:专项经费和一定的比例。专项经费,是专款专用;一定的比例,说明学校体育的专项经费是由一定数量作保障的。尽管上面提到的中央七号文件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没有明确提示一定比例是怎样的比例?可见,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是由一定比例作保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遍较为随意。

保障体育经费投入,是有效落实中央七号文件和扎实推进学校体育工作的物质保证。据有关媒体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出台规定,要求新疆各类学校将每年的公用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体育教学活动。其中,中小学的体育经费比例不得少于8%;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每学年体育卫生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出台,明示了学校体育经费的数量,保证学校体育专项经费的落实。这是落实中央七号文件和推进阳光体育的最有效举措。

四、江苏省税收2020

不是的,南京、苏州等城市属于二级财政,无需上缴到省,地方自留税收比较多。

中国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乡(镇)五级财政。

中央政府的一级财政。中央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居于主导地位。

五、江苏财政税收

净上缴中央税收最多的依旧是广东省,达到7308亿,广东以一省之力养活了半个中国。

排名第二的省份是江苏省,第三是浙江省,另外2个净缴税收为正值的省份是山东和福建。

净上缴中央税收最少的省份是四川省,为-3077亿。其实四川省的上缴中央税收并不低,达到2690亿,超过福建、安徽、湖南、河南等省份,仅次于粤、苏、浙、鲁四个省,只是因为中央对四川的转移支付较多,所以净缴才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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