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纳税服务 2023-07-14 00:13 编辑:admin 97阅读

一、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主要职责: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

  14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三、当前完善税收制度要做好哪些工作

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率。

税收制度的四个层次:

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2、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3、税务规章,税务规章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以及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完善税收制度

回答如下:强化目标导向可以加快完善各种制度机制,具体如下:

1.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2.财税制度:加强财税制度改革,完善税收体系,实现税收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4.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5.教育体制: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建立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

6.医疗卫生体制: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现人民健康状况的持续改善。

总之,强化目标导向可以促进各种制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

五、完善税收制度主要内容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课税对象是一个核心问题,其理由是:

1.课税对象是课征税款的基本前提,是课税与不课税这种行为上的分水岭;

2.课税对象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设计合理的税制结构,制度可行的征管方法的必要条件;

3.课税对象是税收杠杆的作用点,课税对象不同,税收杠杆所起的调节作用也不同;

4.课税对象是改革完善税制的重要议题。

六、完善税收制度的策略

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推进应急物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

探索依托现有设施,在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的地区,建设或认证一批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逐步实现仓储资源、应急物资的整合、共建共享和快捷调运。

探索利用预签合同、灾害保险、落实税收政策、设立基金等多种经济手段,建设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完善中央、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加快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地震应急救援专业装备物资、公安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城市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加强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生命线系统抢修、应急供水、生活保障等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结合各地风险和灾情特点,补充储备品种、增加储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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