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住宅土地拍卖:解读闲置土地处置新政
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用地资源日益紧缺,而一些闲置土地却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其中包括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住宅土地的拍卖。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解读
根据佛山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将依法予以收回并重新拍卖。此举旨在释放闲置土地资源,推动城市更新,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新的拓展空间。相关企业可根据规定参与土地拍卖,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开发资格。
住宅土地拍卖流程
佛山市政府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住宅用地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通过公正、公平的程序确定最终的土地出让方。这一举措将有效激发开发主体的活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政策影响分析
此次土地拍卖新政策的出台,将对佛山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将有助于加快住房用地的供应速度,缓解市场对住房需求旺盛的压力;另一方面,因土地供应的增加,也将对住房价格产生一定稳定作用,为市民提供更加合理的住房选择。
结语
通过以上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佛山市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为佛山的房地产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选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对您更好地了解佛山市的土地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起到帮助。
二、2018土地承包法解读?
2017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全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主地组织生产,打破了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营方式;农民在依法纳税和交纳承包费之后,其他收益都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自由支配,打破了过去那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多劳多产能够多得,农民得到了实惠,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了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明显的进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二十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整个农村的生产力才能活跃起来,只有农民富裕了,集体经济才能得到发展。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源泉和动力,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同时,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农田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这是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需要依靠集体统一经营才能做得更好。集体统一经营主要是增强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等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配合国家实施的科教兴农战略,抓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集体资源的开发;发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从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发展到生产全过程的服务。使农村集体组织的综合服务与国家和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密切结合,构成农业服务化体系。通过服务体系联结千家万户,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因此,它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我们国家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生机勃勃的局面。如果农业没有更大地发展,农村经济不能登上新的台阶,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可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何等的重要。 强调农村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是说它已经尽善尽美了,应当看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没有把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有的发包方以各种名义随意调整承包地;还有个别地方收回或部分收回承包地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另外,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流转方式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如何发挥其统一经营的功能上,特别是在增强其服务功能上,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总结经验。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 1993年,国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就是具体落实宪法,保障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久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我国农村改革有其客观必然性。在70年代末期,农村改革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当时,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村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是当时最紧迫的问题,而土地承包经营又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一些地方的农民首先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步扩展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农村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创造了政治环境。1980年,中央召开会议,就家庭联产承包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并强调“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此,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开展起来。 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户,这种在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变革,对社会振荡小,方便宜行。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直稳定至今,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之所以产生如此伟大的成就,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给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种什么、怎么种、种多少,都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安排生产,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安排生产;二是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使农民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农民得到了可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三是家庭承包经营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我国农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人多地少,我国农民人均可耕地才一亩左右,这就要求生产者精心照料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民承包土地后,生产责任感大大增强,他们精耕细作、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归根结底,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关系,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实惠;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这种生产关系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家庭承包经营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他们自觉地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渴求农业科技,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家庭承包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是它没有过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经营并不排斥现代化。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虽然规模小,但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它的优势,在管好集体资产的同时,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能够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推动我国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 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过去我们长期提出的“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农业目标,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才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农民有了积累,也有了择业的自由,一些农民跳出了土地和农业的局限,办起了乡镇企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企业的发展推动了小城镇的建设,进而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开拓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就业的广阔空间。 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措施。我们时刻不能忘记,我国有九亿多农民,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国家正处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户农民就那么几亩地,劳动力有富余,他们可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白天务工,晚上务农,能进能退,是一项最大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每年也有许多家乡镇企业关停并转,但乡镇企业的职工们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就是因为家里有那么几亩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巨大的成就,但还处在刚刚解决温饱的阶段,一下还解决不了农村那么多的剩余劳动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民主要还是以土地为生。改革和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局面,而农村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顺利进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的生活是不是好起来。”还指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为什么说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摇,如果不稳定,一动摇,农民的积极性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也没有了,其他什么措施都是空的。为此,国家在1993年就提出,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目的就是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承包,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防止了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期限本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约定,如小块的菜地或养殖水面,因生产周期短,可以约定较短的承包期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因开发难度大,生产周期长,可以约定较长的承包期限。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一、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能否长期稳定,还涉及能否切实地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赋予了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承包规定了一个比较长的期限,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其次,赋予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化的权利。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外,任何人不能侵犯。这点与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留下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借口,而使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本法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赋予了农户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有: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有: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有: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但也不是由村干部说了算,而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些都体现了大稳定的精神。 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次,规定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做出规定。承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理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五)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使承包户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比如,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前提下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是需经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进行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此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家庭承包中,农村土地应当依法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民有权承包。
三、土地调整新政策?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土地都是重要的发展资本,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土地的一些问题,很多农村农民正面对“无地、无钱”的尴尬处境:通过土地征收、运营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绝大部分被用在了城市发展上,农村地区分到的很少,其次征收了农民没地了,得到的赔偿却寥寥无几。
对此,近期国家释放信号,将通过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来解决农村发展遇到的“无地、无钱”的问题。
其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虽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以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想进入市场是有阻碍的,但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这道法律障碍,只是要求: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这样一来,将极大程度上为农民直接增加了财产性的收入。
以前遇到农村土地征收,算赔偿金的时候是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农业用途低价征收,之后再按按建筑用途高价售出,农民得到的补偿少之又少,这次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这样农民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更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针,不会再出现那种迷迷糊糊就没了土地的情况。
其二,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对农业农村的投资增加
古来就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但不少朋友觉得通过土地征收、运营,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农村农民并没有觉得感受到。确实,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也表示: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据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所以,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从“十四五”初到“十四五”末,即从2021年至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要达到50%以上,这样一来,农业农村势必将迎来新发展。
四、流转土地新政策?
新政策: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五、河北买房最新政策解读?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优化房地产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
六、城市更新政策解读?
城市更新政策是为解决老旧城区建筑和基础设施滞后、环境污染、社会治安等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这项政策的原因主要是老旧城区建筑和基础设施老化,社会治安不稳定,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存在很大问题,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政策来解决政策的重点是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改建和更新,重塑城市面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居住品质除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提高公民的城市化素养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注重创新、绿色、智能的理念,兼顾人文、历史、人口等多方面因素,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体系,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七、2021年住宅土地拍卖新政策解读
引言
近年来,我国住宅土地拍卖市场一直备受关注。2021年,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住宅土地拍卖市场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将针对这些最新政策进行解读,带您了解2021年住宅土地拍卖的新趋势。
政策背景
2021年,针对住宅土地拍卖的政策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缓解住房供应压力,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限制。
新政策解读
一方面,针对住宅土地拍卖的成交价格,各地政府开始加大政策调控力度,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控制住宅土地成交价的上涨,避免房价过快上涨。同时,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也做出了调整,更加注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合理定价、合理分配资源。
另一方面,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也进行了限制,例如规定购房者需具备本地稳定就业、纳税等条件,严格控制投机炒房的行为,确保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平衡住房市场的供需关系,维护市场秩序。
未来趋势
可以预见,随着住宅土地拍卖政策的逐步调整和完善,未来将呈现出更加平稳和健康的发展态势。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住宅土地拍卖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住房选择。
结语
通过本文的解读,我们对2021年住宅土地拍卖的最新政策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这不仅有助于开发商和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市场脉搏,也让购房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购房产。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住宅土地拍卖市场将迎来更加稳健和健康的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了解住宅土地拍卖的最新政策有所帮助。
八、农村土地新政策?
一、完善⼟地征收制度,缩⼩⼟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地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农民集体⼟地,却将⼟地⽤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建设等。⽽在对农民补偿⽅⾯,国家规定⼟地补偿费和⼟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途进⾏补偿,按⼀亩平均⽑收⼊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平⽶就要卖5000元!
⼆、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租赁、⼊股权能,明确⼊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些地⽅政府的财政收⼊很⼤⼀部分靠“卖地”,可是⼟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需求之⼀。把类似于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市制度,并与国有⼟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出让、租赁、⼊股等多种⽅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基本原则是⼀户⼀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征税!超过标准、⾯积过⼤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均耕地少,⼆、三产业⽐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区落实⼀户⼀宅。⽽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资⾦库,对⾃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次性经济补助。
九、征用农民土地新政策?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新增了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
之前有农民说“为什么村里征地,领居家是获得房屋补偿,我们家是货币补偿”?这种情况就属于“村集体私自进行的补偿方式选择”,农民只能被动接受。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民可以由“被动”转为“主动”自由选择。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征地农民所受的具体损失折算成人民币发放给大家;一种是等价置换补偿。农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选择在建的等价商品房。这两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1、不允许进行强征暴征。
2、农村征地前必须将政府下达的相关拆迁文件发到老百姓手中,而且文件中必须明确阐述此次征地所涵盖的范围、具体的征地补偿、农民的迁移安置方案等,让大家自主选择。
3、农村所有征地行为必须以“先补后拆”为原则,不能侵犯农民的权益。
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征地新政策使农民参与到真正的征地中,充分掌握了主动权,在法律上强化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预示这我国有关土地改革政策的良好实施,实现了政府与农民的双向沟通。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十、农转非承包土地新政策?
实施因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解决农民闲置土地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新政策实施后,将土地承包期调整至30年,可延期,承包人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企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此外,新政策还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确保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新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然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和监管,保障新政策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