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判?

纳税服务 2023-08-25 16:42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如果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判?

如果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只需要将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即可,不会受处罚,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二、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知道该发票为虚开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税发【20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三、善意取得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出现房产纠纷时,如何处理?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 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到税务局认证?

不需要,直接在认证平台上勾选认证即可

五、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影响?

有影响的,取得有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的进项税就增加了,若到期末,你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期末的增值税申报表经过正确的录入,就会显现出期末有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就是留抵退税的对象,留抵退税是一个长期政策。各企业都会陆续享受到。

六、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处理?

如果税局已经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做处理。

有些地方的国税局认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法院判例认为可以。

供参考。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没有认证税务局怎么处理?

你好,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了没有认证,会形成滞留票,如果是真实业务,国税局会检查,但不会处罚。没有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将税额计入成本中。

八、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概念不同,意思不同等,继受取得是指继承,传承的家产,遗产,祖产等,是合法权益的所得利益,比如继受取得的家产等,而善意取得是指行善,助人,在做善事的行为中取得的利益,回报,所以二者指向不同,意思不同,有联系也有区别

九、什么样的无权处理不会导致善意取得?

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三、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四、盗窃物和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十、取得的赔偿款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这个一般属于企业的当期损益,要计入营业外收支的。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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