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位管理费拒交条件?
不交车位管理费是分两种情况的,一是土地使用费,二是管理费。
如果是按第一种情况,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的道路、绿地和公用设施,业主共有的,业主是有权将汽车停进小区,还可以停放在占用共有道路,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缴纳车位费。
如果是第二种管理费收费情况,是需要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同意后,按照合理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就没有权利不交停车费,要支付一定的停车费,因为业主没有购买停车位,不属于你的财产,属于是一种租赁的关系,但相对于外来车辆,业主可以享有优惠一点的停车位。
还有,小区内如果规划设计好友明确的专用车位,那么产权人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由进行规划。而公共区域的临时占用车道车位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费多少由全体业主说了算,刨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外的费用应该归所有业主所有。
二、地亩税从什么时候开始不交
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是从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后就可以不交了,除了房地产所使用的这些土地资源之外,其他各行各业占用土地,土地使用税都是每年要向当地的税务部门缴纳的。也就是说,只要一直使用该土地资源,那土地使用税就没有自动停止的这种说法,缓判悉不清楚的可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一、房地产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不交?
按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商品房全部销售完后,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扰乎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冲顷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房产的土地使用税之所以是等商品房销售完毕后就可以不交了,那是因为每销售一套商品房,事实上除了房子的产权之外,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也是一并归属业主所有了。土地使用税本身也就是业主和开发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共同分摊计算的,做房地产企业的,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知识一定要详细的了解一下。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时间
法律主观:
城镇 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 个月。例如, 北京 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 商品房 ,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做衡,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纯备做机关签发房屋权属滚顷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 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 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 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管辖 范围的,应当分 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法律客观: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