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使用要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要交消费税和增值税
二、关于从量定额或及从价又从量复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用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这个组成计税价格?
如果仅仅是従量定额计税的话,就不存在计税价格的问题了,直接用销售量剩以适用税率就可以。至于复合计税,我也不懂,希望高手来解答。。。。
三、视同销售的处理哪个是对的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商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属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一种应税销售类的销售行为。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该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所以第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第二种处理方法适用于会计应税项目。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附: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四、委托加工收回后视同销售的交消费税吗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
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