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纳税服务 2023-08-22 01:08 编辑:admin 266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二、什么是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占)用土地通知书和划拨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门将批件及时抄送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收据或减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暂停其土地使用权。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消费税和增值税在纳税环节的规定上有何不同?

消费税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 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增值税纳税环节是指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批发到零售过程中,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主要包括: (1)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移送使用环节; (2)货物的批发环节; (3)货物的零售环节; (4)货物的进口环节;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环节. 生产环节本身不需要纳税,但货物进入移送使用环节需要纳税。如工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四、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税率:11%加0.005元/支,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从量税

五、汽车销售环节要计算消费税吗?

汽车,是什么汽车呢?消费税中征税的是小汽车,电动汽车、大客车、卡丁车之类的不征消费税。

销售环节,是指批发、零售,还是生产、进口呢?一般的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在生产、进口环节纳税,即出厂或入海关环节交消费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双环节征消费税的,只有不含增值税130万以上的小汽车要在零售环节加收一道消费税(4S店、汽车销售公司等)。

六、消费税案例:计算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180*10%=18万元 用酒生产(药)酒的购进所含消费税生产领用时不得扣除,这是特殊规定。 2、 (1)增值税的抵扣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七、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八、烟酒的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了解到:

  一.如果是烟酒厂将生产出的烟酒批发给烟酒批发企业,那么烟酒厂只要交大概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即可。

  二、如果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酒厂购买的烟酒又销售给零售的单位,那么烟酒(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的。

  三、如果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又将烟酒销售给了其他的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则可以不用征税。

九、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06年4月1日起,调整取消了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取消该税目是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

十、车险骗保案例解析?

常见的车险骗保手段:

1

“移花接木”——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如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2012年4月,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

“桃代李僵”——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

27件车辆保险诈骗案中,有6件是因车主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想到用各种方式骗保。如张某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彭某过来顶包,彭某也喝了酒,便又叫来谢某龙来顶包。谢某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2012年9月,张某强、彭某、谢某龙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3

“瞒天过海”——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4

“虚张声势”——夸大财产损失

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今年3月,程某刚被一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6年。

5

“借刀杀人”——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

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

“反间计”——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

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

保险金120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7

“无中生有”——专门开车上路碰瓷

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

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寻机”制造事故,如此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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