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218 2023-12-26 00:16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工费不含受托方缴纳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加工费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那么在分离税款时就应当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000+1000÷(1+3%)]÷(1-10%)×10%=774.54元

二、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玉石首饰不得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句话是说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

【解析】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1-13%)+1.5+3]÷(1-10%)}×10%=1.66(万元)。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在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因从事了加工劳务,要交增值税,计税依据就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后,取得受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按17%抵扣进项税。因为委托方只是委托他人加工,在加工环节货物没有发生增值,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只有收回后对外销售发生了增值,才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价出售,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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