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7号

纳税服务 2023-08-03 15:24 编辑:admin 160阅读

一、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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