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私营的,更加精确一点说,股东(或合伙人)必须是个人,虽然现在放宽了,对股东任职资格的要求,但目前的现状多数的股东都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最低要求是要达到5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经验,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需要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三种,按照设立的要求高低来排序的话,特殊普通合伙制>该责任公司制>普通合伙制。
目前只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证券从业资质,也就是说只有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目的,就在于这样的事务所的规模比较大,将合伙人分成两大类,即权益合伙人跟授薪合伙人。原因合伙人相当于普通合伙人,授薪合伙人相当于有限合伙人。
10年前,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来了一次合并大浪潮,想要保留证券资质,必须壮大自己,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目前剩下来没有变更的这些有限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从事证券资质,并不是每一个被审计单位都是上市公司,主要承接的就是这些非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少见,正是由于其责任太大,所以无法从事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多数这类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够承接代账业务。
总体来说,之所以只能是私人私营企业,股东有很高的资格要求,同时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个人对其承担责任,而并不是仅仅事务所盖章确认就可以,目前律师事务所也采取的是这种形式。同时我认为,三大中介机构之一的证券公司的投行部业务也应该独立出来,组织形式也应该是特殊普通合伙制,毕竟投行的责任在证券发行中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