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业务下的审计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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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7:52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2024年6月27日举办了“财报业务审计评估交流会”,四大会计所的技术总监与北评协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就财务报告业务下的审计与评估工作进行了专业交流。现对所探讨问题的分析总结如下:
目前财报目的评估报告出具形式有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咨询报告,上市公司在不同上市地,对不同报告类型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也有差异。通常遵循资产评估准则出具的报告是资产评估报告,遵循估值准则出具的报告是估值报告。
目前有国际估值准则,但国内没有出台估值准则,只是国资委下发的评估相关文件中写到,在履行核查验证或现场调查程序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取必要评估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出具估值报告,这也说明估值报告的操作难度其实是高于常规资产评估报告的。审计师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是认可的,而对于咨询报告,大部分审计师是不认可的,认为咨询报告从执业质量的充分性、可依靠性都不够充分。
对于评估机构、评估师来说,无论出具哪种形式报告,都会按照相关评估操作规范来进行估算工作的,只是从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考虑而选择不同的报告形式而已。
会计准则中规定聘请第三方评估师出具财报或者由企业管理层出具财报都可以,至于采纳哪方出具的财报,是由审计师对不同类型报告的可依赖性及相关风险考虑而决定。
二、评估师仅提供评估报告,如何解决审计报告披露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如何识别、评估和应对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也是监管机构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的重点领域。因此,审计师在审计商誉及资产减值的过程中要恰当保持职业怀疑,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就要求审计机构、审计师要对财报目的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复核或检査,需要问询评估师测算思路、审阅评估师的测算底稿,但评估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是监管部门,无权调阅其评估工作底稿,评估师不愿提供详细测算底稿。
审计师是利用评估专家的工作来判断、识别和评估相关重大错报风险,更好地设计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评估师出具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报告是服务于审计师审计工作的,二者在财报工作中是合作互助的关系,评估师应当配合审计师完成复核、检查评估报告的工作。
如果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认定不恰当,商誉的分摊、商誉减值测试均将出现错报。《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第十条 评估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由企业管理层认定,资产评估人员应与企业管理层、审计机构就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评估范围进行沟通,取得企业管理层、审计机构确认。如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企业管理层、审计机构意见不一致,可以采纳企业管理层、审计机构的意见,而不应自行确定资产组的评估范围。
审计机构不认同采用成本法进行减值测试评估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评估师采用成本法是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
其实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到不采用成本法的理由是资产减值测试应该估算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评估师虽然在报告中描述采用的是成本法,但实际估算的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变现价值(脱手价),不是历史成本,并没有违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所以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阐述清楚评估结果的价值含义。而且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在实操中评估师经常会忽略经济性贬值及被估企业是否可持续经营的情况。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者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资产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关于企业管理层的承诺,因为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不好准确判断,一些企业不愿提供,但评估师对于企业是否可持续经营也没有判断的能力与责任,所以采用成本法评估,有时也是受限。
五、在用价值下的税前折现率及市场法下对缺乏流动性折扣和控制权溢价的考虑
评估师在估算税前折现率、市场法下缺乏流动性折扣和控制权溢价的估算时按照《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等相关规定操作。
在减值测试中会忽略总部资产和费用的考虑,企业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或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七、合并对价分摊中的加权平均资产回报率(WARA),IRR和WACC的合理性测试。
评估人员完成合并对价分摊相关评估工作后,要进行一个测试。这个测试就是确认按照评估结论进行合并对价分摊后,分摊到各类资产的资产投资回报率的加权平均值WARA是否近似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的加权平均值WACC,绝对值相差1%之内是可以接受的。评估师经过测试发现两者结果差异较大,则需要进一步复核无形资产的识别过程以及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评估过程是否合理。
WACC和WARA比较是协助评估人员平衡资本提供者要求回报率和各类资产类型回报率的检验测试。WARA协助判断所识别无形资产的回报率与商誉的隐含回报率的合理性,WARA与WACC显著不同时,WARA应重新检查资产价值及这些资产的假设回报率。
采用多期超额收益法时,WACC、WARA、IRR应当在计算完成后进行相互对比,分析的起点时基于市场信息的WACC,检验之一是WACC与IRR的差异, 另一检验是WACC/IRR与WARA的差异以分析回报率的合理性。当三者不平衡时,要重新复核预测财务信息中的假设是否包含了针对投资者的协同效应。
合并对价分摊中的加权平均资产回报率(WARA),IRR和WACC的合理性测试是会计准则、国际评估准则的规定,目前有的评估师不做合理性测试的理由是国内评估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评估师出具的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报告是服务于审计师的,就应当遵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测试。
八、合并对价分摊中计算无形资产价值采用收益法时,是否应考虑税收摊销收益
国际评估准则(2017)《无形资产准则》110条中规定:如果使用市场途径或成本途径评估无形资产,创造或购买资产支付的价格可能已经反映了对资产的摊销作用。然而,在收益途径中, 如果适用,TAB需要明确计算并考虑进去。
当无形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我们应该理解为在市场法的对比案例交易价格中已经包含的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因此,不需要再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当采用成本法估算无形资产价值时,由于成本是企业层级的费用项目,没有支付所得税的问题,也不需要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
如果在采用收益法估算无形资产价值时,如果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采用的是税后收益,则应该在无形资产税后收益折现值基础再增加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如果在计算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时没有扣除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税前收益,则就不需要再考虑税收摊销收益(TAB)的价值了。
审计师、评估师在应对减值测试审计、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