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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常见的四类问题及七条建议

102 2024-07-25 14:58

一、基建项目管理方面的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

1.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单独设账核算。

由于目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大多属于2019年之前立项并建设的项目,因此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单独设账核算。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建项目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单独设账核算,而是直接将基建项目的财务核算并入建设单位的行政事业会计系统,有些则是多个基建项目未分项核算,有些甚至按流水账的方式记账核算。这些项目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时,只能从核算账套中抽出相关凭证加以统计,如果财务人员一时疏忽,或是因为财务人员变动频繁而不熟悉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导致项目投资额及财政拨款漏报。以上在正常情况下,审计人员是难以发现的。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不但不符合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会影响项目投资额及财政拨款决算的准确性。

2.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或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各自处理基建项目的业务经费账务核算,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部分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项目的主要工作委托代建单位,或其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实施管理,项目的部分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未指定一家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财务核算,而是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或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各自处理基建项目的业务经费账务核算,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竣工财务决算时,也由双方各自申报项目投资额,导致有些交叉工程投资额存在重复申报现象,加大了项目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强度。

3.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部分基建项目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即使编制,也大多按照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结算审核(批复)数,加上其他工程费用,编制简易报表,报表编制不够规范,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4.财务账面上各项目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投资额的确认时间不一致。

有些项目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在取得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结算审核批复文件后确认其投资额,有些项目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在取得发票等相关票据后确认其投资额,有些项目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则要在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文件后才确认其投资额。各项目单项工程(或工程费用)投资额在财务账面上的确认时间不一致,致使编报的基建投资统计数字不实,也增加了项目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

(二)财务管理方面

1.未按项目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部分基建项目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而是将基建项目资金并入单位经费账户管理,或是多个基建项目共同使用一个银行账户。如此,单个项目财政拨款金额难以确认,资金利息收入也无法单独核算,甚至如果有的项目财政拨款被临时挪用也不易被发现,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风险。

2.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有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时间相隔3-5年,甚至是10年。这些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有的资产已经使用多年,有的资产甚至已经报废,有的项目则出现财政节余资金滞留建设单位多年的现象。

3.多付的工程款或工程费用未及时追回。

一般情况下基建项目的工程款和部分工程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可预付至合同金额的70%,但有些项目部分工程款或工程费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已预付金额。建设单位大多会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多付的工程款或工程费用,但有些项目多付的工程款或工程费用直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仍未追回。

4.项目有关原始凭证上未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存在重复申报基建投资额或行政事业经费的漏洞。

有些基建项目的原始凭证上未注明相关款项的具体使用项目。在基建项目未单独设账核算的情况下,如果经办人员将已申报凭证在其他基建项目或是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重复申报,那么在非连续审计情况下审计人员是难以发现该问题的。

5.建设单位将部分工作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票据结算单位直接开给受托施工单位。

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将部分工程费用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票据结算单位也直接开给受托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属两家不同单位,开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费用票据在正常情况下不应确认为项目投资额,即使施工单位再开具建安发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可能要多缴纳相关税费,而且建安发票也不符合该工程费用的性质。

6.项目资金多头拨付,难以核对,产生漏洞。

部分基建项目资金采用多种方式拨付,例如有些基建拨款先由财政拨给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拨付相关结算单位;有些基建拨款先由财政拨给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主管单位,然后由其主管单位转拨给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拨付相关结算单位;有些工程款或工程费用则由财政直接拨付施工、监理等相关结算单位。项目资金多头拨付,难以核对,易产生以下漏洞:

(1)项目资金采用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主管单位转拨方式进行拨付,资金拨付环节增加,拨付时间拉长,影响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如果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主管单位不慎将基建拨款误入该单位经费收入,未将该款项转拨给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则会导致项目基建拨款账实不符;

(2)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取得财政直拨单据登记入账,如果拨款经办人员调离岗位,将致使项目的基建拨款和工程款(或工程费用)付款金额账实不符,而且基建拨款往往当年核销,拨款函证也难以落实。

(三)基本建设管理方面

1.工程施工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有些项目的主要工程施工采用招投标方式,附属工程则未进行招投标,而是采用跟标形式组织施工,其中操作有产生管理漏洞、滋生腐败的可能。

2.未收取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未冲减投资额。

有些基建项目未收取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违约,全部损失将由建设单位或财政来承担;有些基建项目因中标单位违约而被建设单位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但建设单位却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单位的收入来处理,未冲减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3.个别项目总投资金额超过概算金额。

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变更设计而增加工程量,致使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概算金额。当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概算金额时,大部分建设单位会申请调整项目概算金额,但个别建设单位直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仍未申请调整项目概算金额,致使项目决算金额超过概算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超概金额应予以核减,如此,项目审定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不符,矛盾突出。

(四)基建项目管理奖惩方面的问题。

目前部分地方未有文件对基建项目在管理奖惩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项目各方面管理无论好坏,其建设单位管理费均按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计取,因此其基建项目在管理方面缺乏动力,较为混乱。

二、降低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风险的建议

针对上述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按照财政或中介机构审定的结算金额确认项目单项工程款(工程费用)结算金额。

由于项目单项工程(工程费用)结算经财政或中介机构审结后,其结算金额已经确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取得发票,也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在账面上确认项目单项工程款(工程费用)结算金额,都可按财政或中介机构审定金额确认项目单项工程款(或工程费用)结算金额。

(二)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基建项目的财务数据是以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为依据。

由于部分基建项目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单独设账核算,部分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或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分别核算,因此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的完整性难以保证。如此,为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可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项目未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单独设账核算,或是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或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分别核算,项目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由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该项目财务数据是以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为依据。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其单位主账套的“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账簿及凭证,以确认建设单位是否漏报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由于有些建设单位未将没收的基建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冲减项目投资额,致使项目决算金额超过实际投资额,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期间其单位主账套的“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账簿及凭证,审核是否存在漏报没收的基建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四)在报告中披露基建项目利息收入的审核依据。

由于部分基建项目未按项目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因此项目资金利息收入难以确定。为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可按合理方法计算该项目利息收入,并在报告中披露利息收入的计算方法;也可按建设单位申报的利息收入金额予以确认,并在报告中披露该项目未按项目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项目利息收入无法确定,以建设单位财务账面上的项目利息收入金额为审核依据。

(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调整基建项目概算金额文件或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项目决算金额超过概算金额。

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若发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其概算金额,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调整概算文件。如果建设单位未提供项目调整概算文件,审计人员应将项目超概金额予以核减,或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项目决算金额超过概算金额,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计风险。

(六)向财政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函证项目基建拨款金额。

由于部分项目基建拨款属多头拨付,因此仅通过核对建设单位财务账面数难以确认项目基建拨款金额。为降低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发函向财政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函证项目基建拨款金额。

(七)建议政府或其会计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管理水平做出奖惩规定。

为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注册会计师可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建议政府或其会计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在管理方面做出奖惩规定,例如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方面做出差别规定,并根据基建项目管理检查结果,对管理优秀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管理较差的项目则给予通报批评或是一些处罚,奖优罚差,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