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偷税不得享受减免税吗
只是合理的避税,算不得偷税。
二手房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到地税缴纳契税,最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二手房过户是根据地税指导价收取,按照以下比例: 90平以下,契税1%,90平以上,契税1.5%; 增值税约4.76%,证过2年可减免; 个人所得税1%,证过5年且是业主唯一住房可减免; 以上是首套房,二套房面积90平以下,契税仍然1%,90平以上2%,其他一样;三套房及以上,契税按照3%收取。二、土地使用税能减免吗
企业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滞纳金无法减免,因为滞纳金的产生就是因为违反了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可以免交吗
需要。
出让土地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出让和转让行为通常都是一起发生的,在通常的情形下,在转让土地之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此时一定需要先缴纳了税额之后,当地的土地资源机构,才会审核其请求并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税不征税规定
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四、相关法规规定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土地使用税不申报算不算偷税漏税
×市×××税局:
我公司系×××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因项目施工原因目前×××尚在建设之中,公司还未正式营业,也无正式在职人员。现在的财务人员为×××公司员工,报税以及日常管理相关事宜均由其代办,薪资也在该公司领取,个税由其代扣代缴。故×××公司目前尚未产生任何收入,无个税申报,在建×××所属房屋为×××有限公司未完工、未移交的开发产品,不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有限公司缴纳。该项目计划在 年 月建成投入运营,预计个税申报时间为: 年 月。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