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税务优惠政策
是指浙江省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与外国进行合作的政策措施。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外商投资政策: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提供土地使用权等。
2. 贸易便利化政策:浙江省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提供通关便利、减少贸易壁垒等政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3. 产业合作政策:浙江省鼓励与外国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浙江省的重点产业发展,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4. 人才引进政策:浙江省为吸引外国人才来浙江工作和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如简化签证手续、提供优惠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中外合作政策可能会根据时间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建议您及时关注相关政策文件和官方发布的信息。
二、浙江税务优惠
不能退税。因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购买普通住房、商业用房、二手房等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虽然购买房产会产生税费,但是这些税费是不能退回的,也不会在购房时享受到税务优惠。所以外地人在浙江买房不能退税。除了购房不能退税,在房产领域中还有一些涉及税费的政策。比如,购房者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个税费是按照房产的估值进行计算的。同时,在购房时还需要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一些地方会出台一些税费减免政策。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该对政策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和理财。
三、浙江省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流程,分2块:
1、如何领用电子发票;
2、如何开具电子发票
如何领用电子发票的方法/步骤
1、通过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要种核定⇒普通发票核定,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提交,待税局审核。
2、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点击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验旧领新⇒办税大厅自取(包括电子发票网上领取)⇒提交。
注:红色区域为必选项和必填项,根据要求填写即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一杯茶的功夫,您即可获取电子发票。
3、待税局审核后,登录开票软件⇒选择发票管理⇒左上角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管理⇒网上领票⇒查询并发票下载即可使用。
如何开具电子发票的方法/步骤: 电子发票的开具方式较传统纸质发照而言具有开具快捷,开具方式多样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原来开具纸质发票的方式开具。
2、使用网页多点开票,即在只有一个税控设备的前提下,通过网页在线可实现多个开票点,同时进行线上实时开具电子发票。
3、批量开票,通过网页可在线直接导入Excel表格,实现多张发票一键同时开具。
4、扫码开具,纳税人:结账时前台工作人员可在平台上手工录入金额一键生成并打印开票二维码小票。消费者:自助扫描消费小票上二维码,发起开票请求,实现在线自助开票。
5、POS开票,现场收款完成后,由POS机生成消费小票(后带有开票二维码),消费者可自助扫码开票。
四、浙江省增值税起征点2020
浙江社保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19元调整为2586元,上限从原来的12093元调整为1292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38元,上限为11128元。
3、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
4、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
5、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范围为2419至12093元。
五、浙江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