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有什么规定?

纳税服务 2023-09-14 21:31 编辑:admin 292阅读

一、国有企业租赁经营有什么规定?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租赁站经营场所规定?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

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m2,使用面积不小于4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三、企业经营租赁优势?

一、应对紧急增产和生产高峰

1、可设立一个月的租赁期间,迅速导入符合生产高峰的设备。

2、应对产量激增,以租赁的方式在经费处理方面方便灵活。

3、若使用在库品,可短期内交货,快速启动生产线。

二、减少初期导入成本

1、由于引进流水线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采用租赁的优势,则在租赁期间可平摊资金。

2、同时通过表外处理的方式导入,还可改善经营指数

三、应对商业环境的变化

1、在租赁期间因为可以中途解约,所以即使发生突然的商业环境变化,通过实施解约,亦可对冲剩余设备。

2、针对很难预测的影响未来的各种变动要素,采用租赁可有效地降低其风险。

四、提高生产效率

1、SMT设备的二手买卖业务提升更多租赁业务形态;

2、购入贵司现有陈旧设备,提供【替换租赁+二手购买】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客户无需浪费现有设备,以小额投资带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是可能的。

四、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企业的影响?

经营租赁发生的租赁费直接增加经营费用,影响当期利润。

融资租赁视同自有。发生的租赁费用计入资产价值,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进行分摊到当期经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到财务费用,分散了当期费用的列支。

五、为什么企业不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因为租赁企业就是金融流通行业的一份子,也是企业经营的应有之义。

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两大类情况,包含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和非集团企业间借贷行为,下面我们分情况梳理这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条件。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企业集团需要满足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 [ 2018 ] 139号)

集团化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有效使用资源,都会采用集中收付方式对集团资金进行管控,通常也会存在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集体内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和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主要所涉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01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19〕20号)。

案例1: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受疫情影响,乙公司遭受资金困境。2020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期间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的,因此,凡是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无偿借贷行为都属于不免征增值税期间的借贷行为,上述2021年的无偿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2. 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02 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增值税

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且统借统还单位没有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集团统借统还有2种模式。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案例2: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为5%,分别借给集团下面的B.C.D子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B.C.D);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C.D)→A→银行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案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利率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增值税

非集团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集团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集团企业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疫情之下,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可能是企业解决现金流的一个方向。

优税猫提醒请各位老板:在企业“互救”同时,借贷行为的涉税风险问题千万莫大意!更多企业之间借贷疑问,可留言和优税猫交流。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八、租赁企业工地停工塔吊补偿规定?

租赁企业工地停工塔吊补偿,这也没有统一标准,也是要双方协商,肯定是按照合同办事,开始租赁塔吊的时候肯定写了合同的,合同规定的是有法律效率的,所以,即使你工地停工了,如果要提前还,那就拆卸了还给人家,并给予一定补偿,如果还要继续用,那就按照合同规定的多少钱一个月就多少钱一个月给别人

九、兽药经营企业名称规定?

目前我国兽药名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命名不规范,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同一处方产品,不同产地或不同生产厂家其名称各异;三是有的产品成分不同,但名称相同;四是有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五是个别产品名称夸大疗效,延误疫病防治,误导应用。兽药名称的混乱不但会造成兽药临床应用的误解和不便,而且给兽药监督管理和兽药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纠正兽药名称管理的无序状态,现对兽药名称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兽药名称是兽药标准的首要内容,各地要将兽药名称管理纳入兽药管理轨道,列入兽药产品审批、制订兽药质量标准工作范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厂家的兽药产品名称按本规定重新予以确认并公布,凡未经审批,企业自行制定或更改的兽药名称视为非法兽药名称,应予取缔。

二、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为兽药法定名称(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兽药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兽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兽药专用商品名,并应在报批兽药产品或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兽药商品名不得做为兽药通用名使用。

四、为维护企业商标注册权益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凡已取得兽药名称注册证书的,需将批件复印件上报农业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兽药商品名注册目录。

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的应同时印制有关标识。

六、对新批产品或需重新确认的兽药名称,应由兽药生产企业草拟名称,并提出命名依据说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兽药通用名称及兽药专用商品名。

十、小企业经营租赁怎么记账?

小企业经营租赁记账: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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