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机构和银行关系?担保机构与企业关系?
总体讲:担保机构是银行和企业融资的桥梁。
具体讲:一些中小企业想获得贷款,其能力并不被银行认可,而企业要发展,要生存,必须有资金做支撑,所以担保机构为这些企业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企业需要交纳:1)银行的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下可浮动)2)担保费。(1%-3%). 责任:如果到期企业不能按时归还的话,银行配合担保机构一起追缴,在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议追偿期内仍不能够追回资金的话,担保机构需要为企业代偿,同时担保机构继续追偿,迫不得已,需要对反担保物进行处理,以追回资金。二、企业担保连带责任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要分具体情况确定扣除,属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可以专项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 第 25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属于以上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可以专项申报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三、担保机构有哪些?
居前十的有:中投保、中债增信、安徽省担保集团、江苏再担保、粤财担保集团Utrust、三峡担保、中合担保、中证信用、高新投hti、深圳担保CGC等,上榜融资担保十大品牌榜单和著名融资担保品牌名单的是口碑好或知名度高、有实力的品牌,排名不分先后。
四、分支机构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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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医疗行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合法节税,总体税负不到5%。
六、核酸检测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所以对于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七、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
由分支机构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八、关于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九、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担保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在150%以上为正常交易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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