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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个热点问题

116 2024-05-08 15:18

1.查账证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发现系统中只有一张《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该如何处理?

答:请先点击“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成功后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您填写或者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单勾选。勾选后系统中会出现相应表单,再进行填写申报即可。

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先做备案吗?具体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5.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会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6.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7.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汇总纳税吗?

答: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企业未按期汇算清缴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