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工资的纳税标准是什么?

纳税服务 2022-12-25 09:12 编辑:admin 300阅读

一、北京个人工资的纳税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定,目前工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这个起征点是个人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剩余的,即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不足3500的不用缴纳个税,超过3500按相应标准缴纳个税。

目前执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超过80000以上部分 45% 13505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得先从个人的应发工资总额中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500-1600)*10%-25=165元

税后收入为3335元。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二、北京市工资扣税标准

法律分析: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4、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北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最新

法律分析: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北京的新个人所得税标准和全国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北京工资税收标准

法律分析:个税改革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并增加专项扣除,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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