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土地收入?
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含土地收入。要弄清楚这一点,首先要对这两个概念作一疏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等,是用于地方运转,民生的。而土地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基金预算收入,有专项用途,是分开核算的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公式?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三)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6.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三、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包含土地收入吗?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即确认收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已确定,收入的金额可靠可衡量,收入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相关成本已经被计入。
2.收入来源已经确定,即土地出让合同已经签署,土地转让手续已经完成,土地收益权已经确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税款金额应当计入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确认收入。
4.相关成本应该被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土地增值税、税费(包括代征国有土地使用税的代征税金)、政府性基金、补贴等,确认收入时应减去相关成本。
5.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不能可靠估计,应当暂时不予确认,待金额可靠后再确认收入。
6.如果存在争议,仍然无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则应当将争议款项列入负债,并进行相应披露。
五、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请教: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七、地下车位出租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八、月收入具体包含了哪些收入?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面对拖欠和克扣工资有明确的定义。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九、土地整理资料包含哪些?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包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这三项内容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其实施的侧重点不同,下面进行简单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主要内容有:
采用工程生物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
.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
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
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成宜农地的活动,本文中指开发成农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十、门票包含增值税么?
(一)景点门票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6303165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同上例: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三、注意事项(一)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体育服务,而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景点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
(三)景点门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和作为科普基地的动物园和植物园等门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