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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适用返还土地使用权?

245 2024-06-16 00:15

一、何种情况适用返还土地使用权?

以下几种情况适用返还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软件使用权出租适用税务分类编码?

软件使用权出租属于知识产权服务的一种形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分类编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分类编码,供参考:

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软件出租服务可能归类于ISIC代码中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服务部门,具体代码可能因国家而异。

经济活动分类(NACE):软件出租服务可能归类于NACE代码中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服务部门,具体代码可能因国家而异。

美国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软件出租服务可能归类于NAICS代码中的软件出租和授权部门,具体代码为511210。

中国国家标准行业分类(GB/T 4754):软件出租服务可能归类于GB/T 4754代码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具体代码为M74。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分类编码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构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理解和适用适当的税务分类编码。

三、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适用租赁准则吗?

我国法律规定是净地出让,不需带租出让。

四、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

划拨土地的开发项目是经济适用房,项目出售时预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结束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五、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需交纳土地增值税及相关营业税。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法说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营业税 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虽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是否可以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转让的并不少见。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目前的政策并未明确,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8年7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目前执行的一般口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土地属于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转让在建工程的口径执行。另外,在营改增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该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10000-10000)÷1.10×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项目。虽然税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可以参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其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由于企业对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其既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属于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且相关规定不允许直接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故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因此该笔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09.09万元(10000÷1.10×10%)。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计算的税金差异较大。在土地价款不能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即使平价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比如集团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投资入股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时,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如不允许其扣除土地价款,集团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对应的进项税金,而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金,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仅仅对其增值部分来征税。本案中,由于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现增值,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款。

建议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但笔者认为,税法调整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值税更应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当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与否是其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由税务机关来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很容易做相应的筹划来应对。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倒卖土地的正常商业行为应予鼓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土地规划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其取得的土地价款。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你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租,主要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等因素分析判断。

九、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十、土地使用权出租和租赁有什么区别?

我们国家的土地,无论国有地还是集体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所有权变动唯一的常见情形是集体地被征收为国有地。国有地从国家到具体企业或者个人手中一共三种途径,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最粗略的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针对公共事业供地,基本是免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针对一般建设用地,一次性支付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大多也是针对一般建设用地,这种情况实践中远少于出让,是土地出让的补充性制度,各地实践不太一样,但租金一般不是一次性缴纳的。

集体地从集体经济组织到具体个人或者企业手中一共两种途径,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和农用地出租。

发包是村民集体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承包人将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出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适用合同法项下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简单来说,在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我们国家国有地和集体地一手转让使用权的每一种途径都有不同的名称,适用的法律和履行的程序都不一样,背后的立法思路也并不统一。

而从实际效果上看,如果再考虑二手转让的各种途径,那么我们国家国有地和集体地转让还是相当市场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