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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土地管理政策?

245 2024-06-17 03:46

一、曾都区土地管理政策?

您好,曾都区土地管理政策包括:

1. 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管理,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2.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制度。

3. 推行土地增量和存量双管齐下,积极推进土地整治和利用集约化,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土地再开发。

4. 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5. 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加强土地保护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土地生态修复和保护。

6. 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土地的規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农用地。小城镇建设要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管,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其进行抵押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工商管理,严格核定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不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吸收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不论以出售、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加强对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超范围经营的开发企业,要坚决查处;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限期办理用地手续。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要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中央企业要选择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方案,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依法上缴国家。

六、全面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坚决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限期办理,逾期不申报的,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

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要通过完善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炒卖土地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a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12月底前将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四、概括唐朝土地管理政策的特征?

唐朝所颁布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从内容上看我们依然可以发现自北魏时期均田制颁布之后中的熟悉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北魏时期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做一个全面而又宏观的考察,这也方便我们深入理解。

1.唐朝初期颁布的均田制对于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以及在全国封建统治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其虽然在隋朝基础上制定出来,但是在授田数量、授田群体以及授田原则上有着很多明显的变化,这也是唐朝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所作出的改变。

2.租庸调制作为中古时期重要的赋税制度,虽然仅仅在唐朝实行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接不得不被废除了,但是其对于唐朝前期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有着重要帮助的。特别是唐朝前期曾经发动过大量的对外征服战争,这些军费是离不开租庸调的。

3.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唐朝颁布的均田制,实际上是在不触碰封建地主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的,特别是对于官僚和贵族授田数量的提高,更凸显了这一原则。而且官僚和贵族也能够通过自己的封建特权,免除相应的租庸调,这也充分展现了其封建性质。

五、深度解析:司法拍卖住宅土地增值税政策

什么是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便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住宅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关于 住宅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当土地增值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司法拍卖住宅土地的增值税政策

在司法拍卖中,如果住宅土地发生增值,参与拍卖的买受人需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买受人需要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项。

如何计算司法拍卖住宅土地的增值税?

计算增值税时,一般按照土地增值额的10%作为税率。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评估价值 - 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的费用)- (处分土地的收入 - 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的费用)。

应注意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可能享有相关的 税收优惠政策,如首套房、唯一住房等。在进行司法拍卖时,买受人需要了解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减少相应的税负。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住宅土地增值税政策并不复杂,但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和计算方式需要谨慎对待。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与司法拍卖的各方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司法拍卖住宅土地增值税政策,并在相关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新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有什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怎么加强政策研读能力?

多学习,多请教,多关注政策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八、一九七六土地政策?

你好,1976年,中国实行了新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2.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长期稳定政策,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经营土地的权益。

3. 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鼓励土地的流通和集约化经营。

4. 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执法等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也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九、南充土地确权政策?

本次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对部分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损毁或因种种原因没有与发包方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只要该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事实清楚,其他村民认可,没有矛盾纠纷的,可以按照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规定,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十、河北土地收回政策?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