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建安营业税怎么计算

纳税服务 2023-07-17 06:14 编辑:admin 214阅读

一、委托代征建安营业税怎么计算

这个是张家界那边征收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征收对象及标准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采矿业主,以采矿业主实际销售数量为取费基数,具体征收标准为:煤炭35元/吨、铁矿石2元/吨、大理石2元/吨、镍钼矿20元/吨、青石0.5元/吨、方解石1元/吨。二、征收方式及管理(一)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凡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应单独列账,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两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市、区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提留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入库金额的8%提取工作经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二、委托代征建安营业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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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征企业账务处理

登报注销发票,税务所报备。

四、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

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委托代征经营所得税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六、委托代建税务

我理解题主的问题应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成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体育设施为不可售建筑面积,其成本由可售建筑面积分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31号)文件第十七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举例:某小区规划建筑面积为100,0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98,000.00平方米,物业用房300.00平方米,社区用房700.00平方米,老年活动中心350.00平方米,体育设施650.00平方米,配套设施已全部办理移交手续。则本例中,项目可售面积为98,000.00平方米,体育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2,000.00平方米全部作为不可售建筑面积处理,假设项目开发总成本3.5亿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全部由可售建筑面积承担,配套设施不需要分摊成本。

小区配套设施如果不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且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则应作为可售建筑面积处理。比如有地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应该作为配套设施处理;而有些地方没有强制要求移交给政府,那么有的开发商就将幼儿园对外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就应该作为可售建筑面积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有任何房地产财税方面的问题直接联系我,让我有机会义务服务于条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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