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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要开增值税发票才能过户吗?

152 2024-06-24 19:09

一、二手车要开增值税发票才能过户吗?

二手车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只需要原车主身份证明、新车主身份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二手车过户时不需要用到发票。但是这并不代表二手车交易发票没有用,在后续的上牌和上保险时就要用到二手车交易发票。

事实上,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作用是为车辆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税收提供证明。对于新车来说,只有车辆已经交完了购置税才能获得交易发票;对于二手车来说,只有车辆已经补上了之前减免的购置税并且缴纳了增值税才能获得交易发票。按照相关的二手车税收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卖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协议)。

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委托书。

二、二手车要过户,汽车发票要过户吗?

1.个人之间二手车过户需带证件: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对单位之间二手车过户需带证件: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内; 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对个人过户二手车需带证件: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内; 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卖方单位须按评估价格给买车个人开具有效成交发票(需复印); 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之间二手车过户需带证件:车辆所有人的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需在年审有效期内;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到场; 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盖章。

三、联通公司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联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客户,需要向联通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专票信息采集表,联通公司在系统中进行备案 。

      您可以通过联通网上营业厅或联通手机营业厅自助查询、获取及下载电子发票 。

四、二手车过户需要发票吗?

二手车过户不需要购车发票,有车辆登记证书可以过户。

五、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的二手车给个人需要开13%的增值税发票吗?

如果您们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如果您们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专票),那么在销售时依然还是需要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不会因为您们取得的普票等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除专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计税外,其他的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方开具有专票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包括对方开具的0.5%、3%或13%的专票。但是,再后续销售时,由于不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不管抵扣过税率是多少,或者因为没有取得专票而没有抵扣的,都需要按照一般计税,即按照1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税率征收的情形(一般计税)

此处的适用税率,就是按照销售时税率,可能是13%、9%等。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

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面重点说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情况。

(一)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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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场过户没有二手车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过户车辆,自从2015年取消交易税之后,车辆过户时,就无需缴纳任何的税费了。

车主只需要缴纳车辆的过户费用、新牌照和驾驶证的制作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费用即可。新政策的推出,也是减轻了购买二手车的负担,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七、涉案的公司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看金额大小,有不同的处理,金额小的,补税款,交罚款及滞纳金,金额大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属于刑事案件,会处刑罚。

八、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运输发票?

运输发票是属于增值税发票,但是运输发票不一定是专项发票,也有可能是普通发票

九、香港公司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香港公司主要开具国际通用发票INVOICE,通常无法开国内发票哦

十、快递公司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1、快递公司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