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要从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来答)
①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
②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③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④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⑤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立于我国的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监督
土地增值税的税种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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