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五个扣除项目

88 2023-11-12 07:16

土地增值税五个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需要扣除的项目主要有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交税目标的所有出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金、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法令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

3、实施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为根据来承认,依照累进准则规划,实施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交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交税。

4、实施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出现转让的环节,实施按次征收,每出现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五项。

(一)前期工程费

是指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方面的支出。

(二)建安费

1、建安费扣除时要注意取得合规票据,要关注发票备注栏是否合乎要求,注意填写的项目名称而非工程名称等细节问题,

2、此外如果销售的装修房屋,应区分硬装与软装,一般硬装算收入和支出,软装不算。

3、在实务工作中,经常发生为施工方代垫的费用,梁差圆如临时的水电费等,这些费用注意核算时计入往来,不要与工程款混淆。

4、预提工程费用,不能扣除。(若因结算问题预提不超10%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可以扣除的)

5、扣留的质保金如果总包未开发票则不能扣除。

(三)基础设施费

指小区内道路、供电、水、气,排污、排洪、照明、环卫、绿化、人防等支出。

(四)配套费

一般指居委会、物业用房、派出所、会所、停车场、文体、幼儿、医院、通讯等公共设施支出。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无偿给政府的,其支出可以扣。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在计入收入的同时,支出也可以扣除。

(五)开发间接费

直接组织管理项目发生的支出,包含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等,一般橡塌是项目部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庆纳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芹袜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嫌册激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姿雹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5、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裤历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有:

(1)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扩展资料:

以下特殊巧喊情况不包括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胡宽搜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土地增值税-百度百科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梁拆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二,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毁芦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橡余枣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扩展资料:

税种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卖携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芹漏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嫌配烂。

(三)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税务师学习资料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笑兄颂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三)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减免

1.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碰郑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尘铅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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