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最长可以租赁多少年??

纳税服务 2023-08-07 03:54 编辑:admin 249阅读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最长可以租赁多少年??

基本案情

刘小某与父亲刘某、母亲、祖母等人属于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父亲刘某。1991年该户共分配宅基地并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为偿还家庭债务,刘小某父母与吴某签订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之后,吴某建设完成楼房一直使用至今。
刘小某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同意,且吴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拆除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焦点问题

双方约定永久租赁期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某并非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1.签订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合同。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2.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该约定本质上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705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此,此类案件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

租凭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最高年限,租地时与出租方协商租凭年限。

三、集体建设用地用途?

用途如下:萊垍頭條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萊垍頭條

2、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萊垍頭條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頭條萊垍

四、集体建设用地和旅游建设用地的区别?

集体建设用地是搞建设项目用地,旅游用地,是为了开发旅游项目

五、甘肃省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费标准?

800到1000元之间;

水田一亩地如果是下等地,租赁价格在300到800元之间;旱田一亩地如果是上等地,价格在500到600元之间;旱田一亩地如果是下等地,价格在200到500元之间。

六、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最长期限是70年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利用其中,租赁土地的最长期限为70年长期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加速农业转型升级,同时也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持久的经营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大有裨益

七、集体建设用地发证标准?

集体建设用地发证条件如下,第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是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发证标准。

八、集体建设用地的客体?

   答:集体建设用地的客体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土地的流转历来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它是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合理途径。

     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两项原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流转客体不同于其他客体的重要特征,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和管理需要,不同种类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受到不同因素的约束。

     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之流转应该遵循统一市场的原则;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类似于公用物,流转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于国情需要和带有福利性质,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应视不同情形和不同主体区别对待。

 

  

九、租赁建设用地如何办证?

(1)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3)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

(5)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6)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地政地籍科办理登记手续,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建设用地租赁年限?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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