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税收筹划要点

164 2023-11-20 08:46

法律主观:

商业企业主要是通过销售的方式在经营,为此会不断的举办促销的方式来发展,而在促销的时候要收税费,为此许多企业都会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网 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是怎么样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 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 债权人 为鼓励 债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三)折让销售 折让销售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孙扒扣减。个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设上例中的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穗凯晌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商业企业促销方式涉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目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商品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四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某商场决定在年底开展促销活动,其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定从以下四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商品7折销售;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100元,返还现猜锋金30元;购物满100元,可再选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下面本文计算该商场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促销方式下的税负与利润情况(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不考虑 城建税 、 教育 附加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 (一)商品7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元 应纳 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商品(成本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 个人所得税 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12.07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17%)×17%=14.53元 销售毛利率=(100-60)÷(1+17%)-30-7.5=25.64-25=-3.31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8.55元 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3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方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78元(60+30×60%),则: 应纳增值税=()÷(1+17%)×17%=3.20元 销售毛利率=()÷(1+17%)=18.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分析,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方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但是,仅仅凭单位税负与利润的大小来判断选取促销方案并不是合理、正确的筹划。企业应该在促销效果与税负、利润之间综合考虑,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通过观察、试销等方式确定各种促销方式的效果,再结合各种促销方式下的单位税负与利润情况综合考量,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促销方案才是该商场最佳的选择,这样选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

法律客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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